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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铁电气:高铁电气: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8-10  

                                                    证券代码:688285          证券简称:高铁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5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7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8/16               2023/8/17               2023/8/17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76,289,913.00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59.80

万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8/16            2023/8/17            2023/8/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

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

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

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068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8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

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8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 0.07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7-2829128

       联系邮箱:gtdq@bjqcc.com



特此公告。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