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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橙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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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三年五月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及线上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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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3 年 5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5 日
9:15 至 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69,000,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1%。出席及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19,62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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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
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
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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