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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浦迈:奥浦迈: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5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3-025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8 月 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 908 弄 28 号楼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

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

普通股股东人数                                                                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8,791,29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8,791,29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4.716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4.716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肖志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全体董事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梁欠欠、郭传阳参加本次会议,监事李江峰因个人

工作安排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倪亮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律师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38,780,641        99.9725   10,651        0.0275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38,780,641        99.9725   10,651        0.0275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38,780,641    99.9725      10,651         0.0275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关于< 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5,272,9
  1      票 激励 计划( 草                 99.7984     10,651          0.2016          0          0.0000
                                  96
         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 关于< 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5,272,9
  2      票 激励 计划实 施                 99.7984     10,651          0.2016          0          0.0000
                                  96
         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 关于 提请股 东
         大 会授 权董事 会
                              5,272,9
  3      办 理公 司股权 激                 99.7984     10,651          0.2016          0          0.0000
                                  96
         励 计划 相关事 宜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上述议案 1-3 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上述议案 1-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 股东肖志华作为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故对议案 1、2、3 回避表决。

4、 公司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

   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公司独立董事李晓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

   李晓梅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婕、李怡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