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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浦迈:奥浦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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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浦迈”)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事项。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
定。同时,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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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关于《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以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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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的价格向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情况、公
司实际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并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下接签字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