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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润光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10-28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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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
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
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
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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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提名
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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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
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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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
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本制度生效后的修改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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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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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0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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