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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润光学: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15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 51 号新世界宁波塔 2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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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644]号

致: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1 号指引》”)、《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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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
街道陶泾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平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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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 9:15-9:25,
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39,820,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50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9,820,1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50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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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395,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
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820,1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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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424,3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上海希扬率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希扬智能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希扬璞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3,395,766 股。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4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3.1 审议通过《提名张平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9,82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95,966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2 审议通过《提名陆高飞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9,82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95,966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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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3 审议通过《提名金凯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9,82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95,966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4 审议通过《提名张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9,82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95,966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 3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4.1 审议通过《提名刘向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9,82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95,966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2 审议通过《提名周红锵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9,82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95,966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3 审议通过《提名朱朝晖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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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9,82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95,966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股东代表监事 2 名,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5.1 审议通过《提名张卫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9,82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95,966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2 审议通过《提名彭浙海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9,82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95,966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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