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亿: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2023-11-18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欧科
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
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
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
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战略实施进行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
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
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
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
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
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