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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科亿: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修订)2023-11-18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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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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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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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场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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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场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
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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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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