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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誉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2023-12-30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3-049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公司章程》及

    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济南

    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九条 …………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二)……

                                           1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计 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选举;                                  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二)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四)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历和基本情况。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四)……

2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

    能力;                                  (二)……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三)……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四)……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五)……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六)……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七)……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八)……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
                                               独立董事因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符合本章程或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或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偿;
                                           选。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3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序号删除)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4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                                  …

    (十六)……                           (十六)……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规划、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规划、提名、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



                                      4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 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 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中小股东的意见。                        意见。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备现金

    (二)……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三)……                              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进行 (二)……

    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三)……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进行利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互 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



                                        5
   动平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心的问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的问题。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理由。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

行调整。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修订及备

案登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6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

情况,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是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7.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是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11.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否

 12.                  《信息披露制度》                           否



      上述序号为 1-7 的制度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管理制度

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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