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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9-28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3-074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39 号),普源精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源精电”)获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5,300,676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54.7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289,999,983.96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 3,206,445.58 元(不含增值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6,793,538.38 元。目前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到位情况
已经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
《验资报告》(苏港会验字[2023]00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
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普源”)
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普源精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源”)与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分支

机构,不具备签署协议的资格,故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公司全

资子公司(上海普源或西安普源)、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签订。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用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户账号
                                                                   途
                                                               马来西亚生
                                                               产基地建设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普源精电                              512903052810520     项目、西安
                  州木渎支行
                                                               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西安研发中
     西安普源                              30250188000335677
                  州新区支行                                   心建设项目
                                                               马来西亚生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上海普源                              30250188000335759   产基地建设
                  州新区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

    (一)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本次发行中“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
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
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
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上述法
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
知丙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指定谢嘉乐、王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起诉讼。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源(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本次发行中“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
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
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
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
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
及时通知丙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指定谢嘉乐、王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普源(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本次发行中“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
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
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
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
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
及时通知丙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指定谢嘉乐、王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