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9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12层 邮政编码:230071
12F, Bai-Yue Center of Land Square, 200 Huaining Road, 230071, Hefe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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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国浩律师(合肥)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号,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下述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须查阅的档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说明与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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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7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方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载《工大高科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2023年5月11日,
公司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工大
高科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经核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未少于二十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未多于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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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习友路1682号工大高科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臻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计14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507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06%。其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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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0476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15202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
所律师暂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综上,在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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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提名叶绍灿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同时,公司已就相关议案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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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3.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4.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5.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6.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64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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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 决权的 99.9399%;反 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599%;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2%。
7. 《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64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 决权的 99.9399%;反 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599%;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2%。
8. 《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9.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64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 决权的 99.9399%;反 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599%;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2%。
1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11. 《关于提名叶绍灿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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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同意3750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000股,弃权1股。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盖章并经
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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