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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亚微透:泛亚微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12-09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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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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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认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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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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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
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
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
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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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
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
核实。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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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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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部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
信息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
券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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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
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
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
罚决定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
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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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
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生效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知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单位/部 职务/岗       身份证                                   内幕信                             登记时
序号   情人姓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息公开               登记人
                  门      位            号码                                   息内容                               间
         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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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应分别记录。

    2、“单位/部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在的机构或者部门。

    3、“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填写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人员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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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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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由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未
经董事会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的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内容,必须对外报送的文件中涉及内幕信
息的,须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磁盘、光盘、U 盘,录音(录像)、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或资料外传。

     4、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导致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
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6、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滥用职务便利,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7、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直接或间接所得利益。

     8、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
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当社会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责任。

     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保密条款。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