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方式、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浦锦 路 2049 弄 16 号楼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36,792,22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625%。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99,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反对 5,1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弃权 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军擎、周华、陈勇铨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99,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96%;反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99,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反对 5,1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弃权 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99,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反对 5,1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弃权 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1、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2、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3、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4、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5、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6、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7、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8、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10、审议《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6,787,1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