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方软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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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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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
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浦锦
路 2049 弄 16 号楼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6,287,92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585%。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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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
对 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反对 3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
对 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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