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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翔金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8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司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

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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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收集、

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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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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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总监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的书面意

见;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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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

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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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于年度审计工作开始

前,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形成的文件以及委员会

履职情况的汇总报告均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足”,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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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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