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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翔金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8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有关经营方面资料及被考评人
员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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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或经董事会授权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
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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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提议召开,并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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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人力资源费用评估及
精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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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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