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磁谷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0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
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董事
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八)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九)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

    (十)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3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
的;,

    (十三)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

    (十四)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未满36
个月;

    (十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六)其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
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

                                   4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建设和管理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
董事。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前款规定披露相关
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


                                     5
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
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因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
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
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6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7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8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
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
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9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0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11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12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过”、“多于”、“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