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慧 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6 号),慧辰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56.8628 万股,并 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 股本为 5,570.5882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7,427.4510 万股,其中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为 1,688.3754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739.0756 万股。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756,443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上市流通;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23,977,642 股已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市流通,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 928,431 股已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8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 31,728,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7175%。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合计为 31,728,240 股,将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起上市流通。(因 2023 年 7 月 16 日为非 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 1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 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新疆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良知正德企 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 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 A 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公司在其上市之前 持有的慧辰资讯 A 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慧 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慧辰资讯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慧辰资讯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指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慧辰资讯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慧辰资讯股票的上 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慧辰资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慧辰资讯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慧辰资讯股份。 四、本公司在持有慧辰资讯股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拟减持慧辰资讯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慧辰资讯股票的发行价。本公司减持慧辰资讯股票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以及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 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慧辰资讯首发前股份时 将明确并披露慧辰资讯的控制权安排,保证慧辰资讯持续稳定经营。 六、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 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慧辰资讯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慧辰资 讯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慧辰资讯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 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慧辰资讯,则慧辰资讯有权扣留 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慧辰资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 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承合一(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聚行知(天津)企 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 A 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合伙企业 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 A 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合伙企业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慧辰资讯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慧辰资讯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指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慧辰资讯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慧辰资讯股票 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慧辰资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3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慧辰资讯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将不减持所持慧辰资讯股份。 四、本合伙企业在所持慧辰资讯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拟减持慧辰资讯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慧辰资讯股份总数 的 1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慧辰资讯股票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减持慧辰资讯 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 转让以及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减持慧辰资讯首发前股 份时将明确并披露慧辰资讯的控制权安排,保证慧辰资讯持续稳定经营。 六、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 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慧辰资讯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慧 辰资讯所有,同时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剩余慧辰资讯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慧辰资讯,则慧辰 资讯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慧辰资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 (三)上海琢朴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 下: “一、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 A 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合伙企业 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 A 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合伙企业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合伙企业在所持慧辰资讯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4 年内拟减持慧辰资讯股票的,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在其上市之前 持有的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 10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时慧辰资讯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合伙企业减持慧辰 资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以及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 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慧辰资讯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慧 辰资讯所有,同时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剩余慧辰资讯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慧辰资讯,则慧辰 资讯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慧辰资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 (四)上海汇盼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永新县双贇企业管理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秉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 信厚秉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就股份锁定 承诺如下: “一、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其 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 A 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 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 A 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 5 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二、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慧辰资讯、 慧辰资讯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1,728,24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42.7175%;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占 剩余限售 序 本次上市流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公司总股本比 股数量 号 通数量(股) (股) 例(%) (股) 新疆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 1 16,803,750 22.6238 16,803,750 0 询有限公司 上海琢朴企业管理事务所 2 5,668,565 7.6319 5,668,565 0 (有限合伙) 上海秉樊企业管理合伙企 3 2,670,817 3.5959 2,670,817 0 业(有限合伙) 聚行知(天津)企业管理咨 4 2,508,300 3.3771 2,508,300 0 询中心(有限合伙) 承合一(天津)企业管理咨 5 1,241,700 1.6718 1,241,700 0 询中心(有限合伙) 6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1,167,315 1.5716 1,167,315 0 永新县双贇企业管理咨询 7 1,075,256 1.4477 1,075,256 0 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汇盼企业管理咨询事 8 592,537 0.7978 592,537 0 务所(有限合伙) 合计 31,728,240 42.7175 31,728,240 0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的。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31,728,240 36 合计 31,728,240 36 6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慧辰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 出的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慧辰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中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 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 监立案字 0142023010 号)。主要原因系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仍处 于立案调查期间。因此,公司持股 5%以上大股东(含其一致行动人)新疆良知 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琢朴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新疆慧聪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聚行知(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合一(天 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做出处罚 决定后 6 个月内不能进行减持操作。此外,因公司所有持股的董、监、高均通过 上述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间接持股,所以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被证监会立 案调查期间以及做出处罚决定后 6 个月内不能进行减持。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