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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慧辰: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2023-11-11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
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
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
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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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独立董
事中需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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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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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
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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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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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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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行使第一项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中,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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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
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三)
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
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成员关注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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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证券交易所对上述公告
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就相关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行使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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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未正式公
布披露前,不得泄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证券交易所
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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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
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11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
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
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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