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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辰科技:索辰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5-11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保障董事会秘书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索辰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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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他相关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


第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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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时,或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相关规定
                       的决策时,应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九)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
                  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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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
              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先由公司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以上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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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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