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辰科技:索辰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05-11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 月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监事会等对总经
理的要求,规范总经理工作及总经理会议制度,强化公司经营管理
和指挥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高公司的领导管理职能和组织效能,
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
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公司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以
及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2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
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总经理在
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满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总经理候选
3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候选人存在前述情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
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
序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
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董事会,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4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
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
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
权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
相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5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九)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
职;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二)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
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6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
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可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
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公司办公室提前两天向高级管理人员
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提前一天向
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7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
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经董事会批准参
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与前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规
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