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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辰科技:索辰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05-11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   月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监事会等对总经
                理的要求,规范总经理工作及总经理会议制度,强化公司经营管理
                和指挥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高公司的领导管理职能和组织效能,
                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
                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公司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以
                及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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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
                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总经理在
                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满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总经理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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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候选人存在前述情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
                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
                序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
                        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董事会,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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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
                        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
                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
                权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
                相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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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九)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
                        职;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二)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
                        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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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
                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可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
                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公司办公室提前两天向高级管理人员
                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提前一天向
                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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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
                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经董事会批准参
                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与前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规
                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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