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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辰科技:索辰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2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索辰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
                内控体系进行监督、核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
                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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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
                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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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1)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2)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4)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
                通的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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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3)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4)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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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3)   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审计委
                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视情况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
                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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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
                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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