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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辰科技:索辰科技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2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索辰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考《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组,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投资
                评审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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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1)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2) 由投资评审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
                     案;

                (3)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报投资评审组;

                (4) 由投资评审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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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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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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