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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亚科技: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8-08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
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
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结合了公司
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
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
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无锡航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
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
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
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制定<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债
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十、《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编制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2023 年半年度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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