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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瑞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8-04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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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
         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
         以展示。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
         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
         以发布。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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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但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
           责人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出
           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
           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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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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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并组织上述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
          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以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
          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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