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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科军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09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照《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江西国科军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员。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
             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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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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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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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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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于
             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
             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出具承诺。
第十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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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 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
                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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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交所交易;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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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
                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
                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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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相关事项的审议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
                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
                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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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
                方式履行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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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责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
                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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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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