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2 证券简称:航天南湖 公告编号:2023-015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8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普通股股东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22,768,87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22,768,87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6.0549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6.054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辉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1.01 罗辉华先生 222,574,529 99.9127 是 1.02 丁柏先生 222,767,579 99.9994 是 1.03 付晓先生 222,572,579 99.9118 是 1.04 赵耀升先生 222,377,579 99.8243 是 1.05 刘捷先生 222,767,579 99.9994 是 1.06 钱昊萌女士 222,767,579 99.9994 是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许明君先生 222,742,859 99.9883 是 2.02 王春飞先生 222,547,859 99.9007 是 2.03 胡作启先生 222,547,859 99.9007 是 3、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 王东梅女士 222,742,859 99.9883 是 3.02 王翔先生 222,352,859 99.8132 是 3.03 杨俊先生 222,742,859 99.9883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 暨选举第四届董 - - - - - - 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01 罗辉华先生 3,598,568 94.8761 - - - - 1.02 丁柏先生 3,791,618 99.9659 - - - - 1.03 付晓先生 3,596,618 94.8247 - - - - 1.04 赵耀升先生 3,401,618 89.6835 - - - - 1.05 刘捷先生 3,791,618 99.9659 - - - - 1.06 钱昊萌女士 3,791,618 99.9659 - - - -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 暨选举第四届董 - - - - - - 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2.01 许明君先生 3,766,898 99.3141 - - - - 2.02 王春飞先生 3,571,898 94.1729 - - - - 2.03 胡作启先生 3,571,898 94.1729 - - -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飞、章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0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