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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南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11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质量和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原
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监
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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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并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
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
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
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
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
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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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
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
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
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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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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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子邮件、投资者教育基地;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
   (十)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一)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二)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八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
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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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根
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
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可以自行选择现
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会议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
的具体事项。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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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
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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