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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奇安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9-2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奇安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
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921 人调整为 916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 1,027.7600 万份调整为 1,025.7600 万份。前述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以 52.01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91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025.760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孟焰、徐建军、赵炳弟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