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力源科技: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3-10-09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8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剩余货款 70,080,000 元(含质保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逾期款项为基数,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 LPR 的 1.5 倍为计息标准,暂计至起
诉日的金额为 12,531,709 元),暂共计人民币 82,611,70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浙江
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
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
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力源科技”)就
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建设”)的买卖合同纠
纷向嘉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收
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浙 0421 民初 3983 号)。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01924C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 585 号
    法定代表人:沈万中
    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123XD
    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70,08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利息
计算以逾期款项为基数,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 LPR 的 1.5 倍为计息标准,暂
计至起诉日的金额为 12,531,709 元,以上暂共计 82,611,709 元。
    2、本案与诉讼相关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8 月 15 日,原告应被告邀请参与嘉善县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系
统集成供货项目的竞争性谈判。2019 年 10 月 21 日,被告函告原告中标,并通
知办理合同签订相关事宜。原被告双方于同年 11 月在浙江省嘉善县签订《嘉善
县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系统集成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
告向被告提供设备及系统集成,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2,180 万元整。合同“第 4
条合同总价及其支付”中约定,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设备供货合同总额
的 30%作为预付款;设备验收合格具备发货条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
付 20%发货款;设备到现场后 15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 45%到货款;质保期
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 5%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制造集成设备,并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将合同项下全
部设备及系统集成交付至合同约定交付地点,被告确认收到全部设备并出具《最
终供货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载明:设备供齐,已开箱验收,满足技术要求。2020
年 9 月 3 日,原被告就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安装调试,由原被告共同盖章确认嘉
善县东部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设备单体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被告出具
《单体设备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单》。同时,被告出具《关于对力源环保系统设备
集成供货情况的说明》,载明环保系统设备无需原告及其设备供应商承担相应的
安装和调试责任,后续将由被告自行组织安装和调试工作。被告亦再次确认合同
项下的全部系统设备的集成与供货义务已经于 2020 年 6 月到达指定地点验收后
完成。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于设备验收合格具备发货
条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发货款,于设备到现场后 15 个工作日内(即 2020 年
7 月 17 日前)支付到货款,于质保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即 2021 年 7 月 12 日
前)支付余款(即质量保证金)。但被告始终未按期支付货款。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期间,被告仅合计支付货款 5,172 万元,尚欠货款
7,008 万元。
    原告认为,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被告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上述货
款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十八条逾期付款
违约金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
提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
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
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
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