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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2-12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或“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东大会召
开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同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
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
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
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公司办公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以下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
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
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等证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视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视为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在
表决开始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表决开始后,不得参加表决,但可
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
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
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
意思参加表决。
    如果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的,该代理人的投
票视为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合伙会议、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
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表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表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或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
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
证号码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或者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
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
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四条 会议提案的审议:
    (一)参会股东应当在会前仔细阅读股东大会相关提案资料,并在会议召开
前以及会议进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将质询和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工作人员转交
会议主持人或口头提出。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回答
或接受质询。
    (二)如参会股东需要在会议上发言,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如无特
殊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安排。股东发言、质询内容应当与提案相关。
    (三)如审议提案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延长股东大会时间,会议主持人可以
根据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质询和发言时间,如确实需要延长股东
大会或股东对会议主持人的安排有异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就此提请所有参会
股东就延长股东大会或终止该提案的质询、发言进入下一提案的审议进行表
决。
    (四)所有提案均需经审议后,会议主持人方可提请股东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以及特别决议事项内容由《公司章程》规
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二)知情的其他股东有权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
申请,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有
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
召开股东大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三)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与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
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五)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
    (六)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
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对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只有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
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
名。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现场投票应当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开始后合理时间内完成,否则未完成
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视为投弃权票。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传真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传真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异议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与点票。
    对投票进行重新点票不得超过一次。对重新点票结果仍然有异议的、符合
《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撤销本次
会议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和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
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
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
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规则之前,原规则中前
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如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本
议事规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
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
公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