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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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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
               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且未出现过重大审计质量
               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
               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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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
         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二) 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
                书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 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批准;

           (五)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对于执行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
          序,即:

           (一)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目的,
                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选定
                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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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
         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
              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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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
         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
         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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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的陈述意见(如有)、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
         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
         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相关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
         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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