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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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
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且未出现过重大审计质量
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
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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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
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二) 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
书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 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批准;
(五)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对于执行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
序,即:
(一)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目的,
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选定
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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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
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
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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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
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
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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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陈述意见(如有)、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
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
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相关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
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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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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