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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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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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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
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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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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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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