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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2023-06-22  

                                                    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64,945,890 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限售期为 36 个月。

    2.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3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999 号)核准,同意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皖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数量 3,334 万股,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3,334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 流 通 股 102,996,789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77.24% ,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30,343,211 股 , 占 公司 总 股 本 的 22.76%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网 下 配 售 的
1,329,789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1 月 4 日上市流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2 个月
限售期限售股 35,054,110 股已于 2021 年 7 月 5 日上市流通;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限售股 1,667,000 股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7 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64,945,89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48.39%。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64,945,890 股,
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3 年 7 月 3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的 432,630 股完成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
由 133,340,000 股增加至 133,772,63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6)。

    2.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 432,930 股完成登记手续,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
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133,772,630 股增加至 134,205,560 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
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安徽皖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3.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
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黄文平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3.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
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臧辉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3.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
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四)合肥成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巨久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德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企业认购发行人股票导致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企业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
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
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合肥成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巨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肥德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公司股票导致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为 2019 年 3 月 21 日。

    (五)合肥鑫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
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怠于承
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为合肥鑫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做承诺,合肥鑫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928,623 股,
其中 909,755 股限售期 12 个月,已于 2021 年 7 月 5 日上市流通,剩余 18,868
股为公司副总经理臧辉先生的间接持股部分,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臧辉先生所做的承诺,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
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具体承诺内容详见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臧辉先生所
做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
锁定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64,945,8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39%。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3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号                          数量(股)                 通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1      臧牧                  52,096,834      38.82%      52,096,834       0
  2      黄文平                 8,141,509       6.07%       8,141,509       0
  3      臧辉                     915,094       0.68%         915,094       0
        合肥成泽企业管理合
  4                                   1,920,755     1.43%         1,920,755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巨久企业管理合
  5                                   1,309,434     0.98%         1,309,434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德能企业管理合
  6                                    543,396      0.40%          543,396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鑫奥企业管理合
  7                                     18,868      0.01%           18,868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64,945,890    48.39%        64,945,890        0

    注:公司副总经理臧辉先生通过合肥鑫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 18,868 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中臧辉先生所做的承诺,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

      (四)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64,945,890               36
       合计                 -                        64,945,890               36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