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莱斯信息 股票代码:688631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L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信息”、“发行人”、“公 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 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0- 2022 年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 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0341 号)。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3 年 1-3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3 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2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 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22个月或12个月,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 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6,347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 售流通股数量为3,354.3085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0.52%。公司上市 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未来股价仍可能下跌的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截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T-3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I65”)最近一个月平 均静态市盈率为 71.17 倍。本次发行价格为 25.2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4.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6.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6.1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8.4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具体水平如下: 3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2年静 2022年静 T-3日股票 2022年扣 2022年扣 态市盈率 态市盈率 证券 证券 收盘价 非前EPS 非后EPS (扣非 (扣非 代码 简称 (元/股) (元/股) (元/股) 前) 后) (倍) (倍) 002253.SZ 川大智胜 16.11 -0.2568 -0.3065 - - 300020.SZ 银江技术 10.17 0.0873 0.0818 116.46 124.33 600797.SH 浙大网新 7.47 0.1219 0.0200 61.28 373.43 300469.SZ 信息发展 23.20 -0.6422 -0.6606 - - 688038.SH 中科通达 14.97 -0.0726 -0.1661 - - 算术平均值(剔除负值川大智胜、信息发展、中科通达) 88.87 248.88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6月12日(T-3日)。 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25.2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 后市盈率为 48.44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 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 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4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行业竞争风险 公司作为民用指挥信息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面向民航空中交通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城市治理等行业的信息化需求,提供以指挥控制技术为核心的 指挥信息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和系列产品。公司所处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行业、城市道 路交通管理行业及城市治理行业均属于技术密集型、宏观经济敏感度高、高度开放且 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行业内优质企业众多竞争不断加剧,公司面临较大的竞争压 力。 具体而言,在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行业,以泰雷兹和英德拉为代表的进口厂商在全 球范围内起步较早、市场份额较大、行业积累深厚,在国际性行业组织内具有较高的 话语权,在国内民航空管市场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行业,以易 华录、青岛海信、中控信息和银江技术为代表的企业业务领域覆盖面广,市场投入较 大,资本积累较为雄厚;在城市治理行业,以浪潮软件、东软集团、金电联行和辰安 科技为代表的企业政务客户资源较为丰富,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经营方式较为灵活。 若未来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服务质量、客户维护等方面不断增强实 力,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则可能出现客户流失、公司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二)主要通过项目制模式开展业务的风险 公司客户多为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城市治理等领域的政府部 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其需求普遍具有专业性较强与定制化属性较为突出的特征。 因此,综合考虑产业政策、行业属性、业务特点、公司自身发展定位等因素,公司主 要以项目制模式开展生产经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专注于方案设计、系统研制、 核心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工作,项目中所涉及的专业化硬件、非核心软件、工程施 工等部分一般通过外采或外包的方式完成。 若未来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外采或外包供应商无法及时供货、提供的产 品或服务无法满足技术标准等不利情形,则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向客户按时交付项目, 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020 至 2022 年度,公司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60.42%、43.96%和 46.58%,主营业务收入的季节性较为明显。 5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7.61%、25.34%和 27.53%,毛利 率整体存在波动。公司主要采用终验法一次性确认项目收入,根据其所属行业及具体 执行内容的差异,不同项目的毛利率差异较大,收入规模较大项目对于确认收入当期 的毛利率有较大的影响。 2022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 46,309.32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7.88%, 期末存货规模较大。公司存货以合同履约成本为主,在项目取得终验报告确认收入前, 项目实施的相关产品采购、人工费用等均在存货-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部分项目因 实施难度较大、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客户需求变动等原因导致实施周期较长,对应 的存货余额较大、库龄较长,存在部分项目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 若未来公司项目无法及时验收、高毛利率项目减少或推迟验收、项目实施周期进 一步加长,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46,404.12 万元、63,551.63 万元和 92,407.62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22.04%、29.88%和 35.68%。随着公司经营规 模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相应扩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 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41.80%、45.39%和 51.38%,其中逾期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 分别为 19.47%、13.81%和 16.91%,逾期应收账款主要为逾期一年以内,同时也存在 部分客户应收账款逾期账龄较长的情况。 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但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随营 业收入增长而增加,且存在一定比例的逾期应收账款、部分客户逾期账龄较长,加大 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公司将 面临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的风险。 6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 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于同意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80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具体 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39号) 批准。根据莱斯信息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莱斯信息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莱斯信息A股总股本为 16,34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354.3085万股于2023年6月28日起上市交 易。证券简称为“莱斯信息”,证券代码为“68863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7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6 月 28 日 (三)股票简称:莱斯信息;扩位简称:莱斯信息 (四)股票代码:68863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347.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87.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354.3085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992.6915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15.1412 万股,其中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以下 简称“中证投资”)获配股票数量为 163.4800 万股;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18 号员工参 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19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2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莱斯信 息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数量合计为 351.6612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控股股东电科莱斯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中 电基金、汇鑫隆腾在公司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所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其取得之 日起限售期 36 个月;中国建投、航天紫金基金、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 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证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莱斯信息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 8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 股票数量为1,954.9585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17.5503万股。 3、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 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 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25.28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为41.33亿元;根据容诚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9,238.72万元、8,531.83万元,合计17,770.55万元, 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满足在招 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2.1.2条款的第一项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 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 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9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JING L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12,26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严勇杰 成立日期 1988年7月16日 公司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8号 邮政编码 210014 联系电话 025-82285907 传真号码 025-82285555 互联网网址 http://www.les.cn 电子信箱 les@les.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秘书:王旭 系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025-82285003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民用机场经营;通用航空服务;建筑 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出 口代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 务;人防工程设计;技术进出口;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 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 统监控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 (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 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 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企业征信业务;卫星 通信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网络设备销售;汽车新车 销售;对外承包工程;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面向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城市治理等行业的 主营业务 信息化需求,提供以指挥控制技术为核心的指挥信息系统整体解决 方案和系列产品 所属行业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电科莱斯直接持有发行人 80.4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电科持有电科莱 斯 100%股权,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情况 电科莱斯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电莱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年4月23日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 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东街1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毛永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WEBQC8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股东构成 中国电科100%持股 电子信息系统技术研究;指挥信息系统、公共安全信息系统、智能交 通信息系统、智慧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设计、研发、销 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设备研制与 生产;方舱研制与销售;特种车综合集成;软件测试、评估;自有房 主要经营范围 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电科莱斯以军民用指挥信息系统为核心主业,已形成军民用多元化发 展格局,是国防信息化建设和国家网信事业发展的核心骨干力量;其 中,电科莱斯母公司面向军事安全、国家安全领域聚焦军民用指挥控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制系统、机动式装备等业务,控股子公司聚焦民品产业。莱斯信息是 营业务的关系 民品产业核心发展平台,主营业务为面向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城市道 路交通管理、城市治理等领域的信息化需求,提供涵盖顶层设计、整 体方案、产品研制、系统集成、服务运营等信息系统服务 经营期限 2018年4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2、实际控制人情况 中国电科系以原信息产业部的科研院所为基础,于 2002 年 2 月 25 日成立的国有 独资企业,并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科的 批复中明确中国电科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对成员单位全部 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成员单位中国有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 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11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国电科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2年2月25日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陈肇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9498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股东构成 国务院国资委100%持股 承担军事电子装备与系统集成、武器平台电子装备、军用软件和电子基 础产品的研制、生产;国防电子信息基础设施与保障条件的建设;承担 国家重大电子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民用电子信息软件、材料、元器件、 整机和系统集成及相关共性技术的科研、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主要经营范围 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 贸易;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从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组织本行业内企 业的出国(境)参、办展。(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电科主要从事国家重要军民用大型电子信息系统的工程建设,重大 装备、通信与电子设备、软件和关键元器件的研制生产;莱斯信息是其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中民品产业核心发展平台之一,主营业务为面向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城 营业务的关系 市道路交通管理、城市治理等领域的信息化需求,提供涵盖顶层设计、 整体方案、产品研制、系统集成、服务运营等信息系统服务 经营期限 2017年12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本次上市前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2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职期间 1 毛永庆 董事长 电科莱斯 2022.8.19-2025.8.18 2 严勇杰 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 电科莱斯 2022.8.19-2025.8.18 3 谢晓生 董事 电科莱斯 2022.8.19-2025.8.18 4 王志刚 董事 电科莱斯 2022.8.19-2025.8.18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5 王旭 中国建投 2022.8.19-2025.8.18 书 6 谢渝 董事 中国建投 2022.8.19-2025.8.18 7 左洪福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2.8.19-2025.8.18 8 王炜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2.8.19-2025.8.18 9 唐婉虹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2.8.19-2025.8.18 (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职期间 1 顾宁平 监事会主席 电科莱斯 2022.8.19-2025.8.18 2 王伟 监事 电科莱斯 2022.8.19-2025.8.18 3 饶慧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2.8.19-2025.8.18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间 1 严勇杰 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2 李熠 党委副书记 2022.8.19-2025.8.18 3 王旭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022.8.19-2025.8.18 4 王可平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5 唐皋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6 程先峰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7 山君泉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8 程健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13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间 9 席玉华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严勇杰 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 2 席玉华 副总经理 3 吴向前 软件与信息服务事业部总经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 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 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14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前总 序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 间接持股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间 股本持股比 限售期 号 量(万股) 股比例 比例 情况 例 1 毛永庆 董事长 2022.8.19-2025.8.18 - - - - - - 董事、党委书 2 严勇杰 2022.8.19-2025.8.18 - - - - - - 记、总经理 3 谢晓生 董事 2022.8.19-2025.8.18 - - - - - - 4 王志刚 董事 2022.8.19-2025.8.18 - - - - - - 董事、财务负责 5 王旭 2022.8.19-2025.8.18 - - - - - - 人、董事会秘书 6 谢渝 董事 2022.8.19-2025.8.18 - - - - - - 7 左洪福 独立董事 2022.8.19-2025.8.18 - - - - - - 8 王炜 独立董事 2022.8.19-2025.8.18 - - - - - - 9 唐婉虹 独立董事 2022.8.19-2025.8.18 - - - - - - 10 顾宁平 监事会主席 2022.8.19-2025.8.18 - - - - - - 11 王伟 监事 2022.8.19-2025.8.18 - - - - - - 12 饶慧 职工监事 2022.8.19-2025.8.18 - - - - - - 13 李熠 党委副书记 2022.8.19-2025.8.18 - - - - - - 14 王可平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 - - - - - 15 唐皋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 - - - - - 16 程先峰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 - - - - - 17 山君泉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 - - - - - 18 程健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 - - - - - 19 席玉华 副总经理 2022.8.19-2025.8.18 - - - - - - 15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前总 序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 间接持股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间 股本持股比 限售期 号 量(万股) 股比例 比例 情况 例 软件与信息服务 20 吴向前 - - - - - - - 事业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的严勇杰、李熠、王旭、王伟、饶慧、王可平、唐皋、程先峰、山君泉、程健、 席玉华和吴向前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持股情况”之“七、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不存 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16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 划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 号 名称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电科莱斯 9,860.0000 80.42% 9,860.0000 60.3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中国建投 1,900.0000 15.50% 1,900.0000 11.6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 航天紫金基金 300.0000 2.45% 300.0000 1.8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 汇鑫隆腾 145.2000 1.18% 145.2000 0.89% 自上市之日起 22 个月 5 中电基金 54.8000 0.45% 54.8000 0.34% 自上市之日起 22 个月 6 中证投资 - - 163.4800 1.00%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中信建投基金 - 共赢 18 号员工 7 参与战略配售 - - 242.4841 1.4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中信建投基金 - 共赢 19 号员工 8 参与战略配售 - - 61.7088 0.3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中信建投基金 - 9 - - 47.4683 0.2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共赢 21 号员工 17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 号 名称 (万股) (%) (万股) (%) 参与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网下比例限售 10 - - 217.5503 1.33%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股份 小计 12,260.0000 100.00% 12,992.6915 79.48%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公开发行 11 - - 3,354.3085 20.52% - 的流通股股东 小计 - - 3,354.3085 20.52% - 合计 12,260.0000 100.00% 16,347.0000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1 电科莱斯 9,860.00 60.32%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中国建投 1,900.00 11.6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 航天紫金基金 300.00 1.8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8号 4 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 242.48 1.4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5 中证投资 163.48 1.00%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6 汇鑫隆腾 145.20 0.89% 自上市之日起22个月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9号 7 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 61.71 0.3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8 中电基金 54.80 0.34% 自上市之日起22个月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1号 9 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 47.47 0.2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1 0.06% - 合计 12,784.65 78.21% -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情况 18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18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 赢 19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21 号员工参与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莱斯信息员工资管计划”)。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莱斯信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8.60%, 即 351.6612 万股,获配金额为 88,899,951.36 元。 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18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 募集资金规模:6,13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的姓名、职务、缴款金额及持有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 员工类别 占比 所属公司 1 严勇杰 党委书记、总经理 400 6.53%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2 李熠 党委副书记 300 4.89%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3 王旭 300 4.89%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书 4 王可平 副总经理 300 4.89%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5 唐皋 副总经理 300 4.89%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6 程先峰 副总经理 300 4.89%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7 山君泉 副总经理 150 2.45%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8 程健 副总经理 300 4.89%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9 席玉华 副总经理 300 4.89%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10 张强 总经理助理 200 3.2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9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 员工类别 占比 所属公司 11 喻珠晗 人力资源部主任 180 2.9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空管系统事业部总经 12 邬秋香 180 2.9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空管系统事业部党总 13 周禄华 180 2.9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支部书记 空管系统事业部副总 14 李翠霞 140 2.2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经理 空管系统事业部副总 15 苏祖辉 140 2.2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经理 16 鲍科广 技术副总监 140 2.2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7 黄琰 技术副总监 140 2.2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交管系统事业部总经 18 张继锋 180 2.9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交管系统事业部副总 19 徐晓贝 140 2.2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经理 应急与人防系统事业 20 吴晓亮 180 2.9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部党支部书记 软件与信息服务事业 21 吴小铭 140 2.2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部副总经理 22 高强 技术副总监 140 2.2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3 李天国 国际市场部总经理 180 2.9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4 靳学梅 技术专家(一级) 140 2.2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5 王匀 技术专家(二级) 120 1.9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6 陈刚 技术专家(二级) 120 1.9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7 祁伟 技术专家(二级) 120 1.9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8 章昆 技术专家(三级) 120 1.9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9 左莉 技术专家(三级) 120 1.9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0 杨恺 技术专家(三级) 120 1.9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1 邵明珩 技术专家(四级) 120 1.9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2 王蓓蓓 技术骨干 120 1.9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3 许琴 技术骨干 120 1.9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合计 6,130 100.00% - - 2、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2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 募集资金规模:1,200.00 万元; 2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的姓名、职务、缴款金额及持有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所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 员工类别 占比 属公司 1 王伟 综合办公室主任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 李波 科技发展部总经理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质量与技术管理部主 3 金华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任 4 杨广辉 财务部主任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5 江晨辰 运行保障部主任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6 饶慧 党群工作部主任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7 毕正宇 工会副主席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 李玉民 审计部主任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应急与人防系统事业 9 戴胜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部总经理 软件与信息服务事业 10 吴向前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部总经理 11 方芳 网管中心主任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 赵加够 扬州莱斯总经理 100 8.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合计 1,200 100.00% - - 3、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19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 募集资金规模:1,95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的姓名、职务、缴款金额及持有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1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认购金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所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额 占比 属公司 1 王钟慧 科技发展部副总经理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 郝建光 技术副总监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 范晨燕 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 张燕 财务部副主任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5 朱莹 采购管理部主任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空管系统事业部副总经 6 陈雄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空管系统事业部副总经 7 刘宝峰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空管系统事业部副总经 8 胥宝新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空管系统事业部副总经 9 沈德仁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交管系统事业部党总支 10 杨洋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部书记 交管系统事业部副总经 11 王春建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交管系统事业部副总经 12 毛忠峰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交管系统事业部副总经 13 陈立波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14 晁晓宁 技术副总监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应急与人防系统事业部 15 高文昀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副总经理 应急与人防系统事业部 16 陈峰 40 2.0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副总经理 应急与人防系统事业部 17 朱杰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副总经理 软件与信息服务事业部 18 王善栋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党支部书记 软件与信息服务事业部 19 毛锋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副总经理 软件与信息服务事业部 20 夏秋新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副总经理 21 曹菁菁 网管中心党支部书记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2 杨红玫 扬州莱斯副总经理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3 陈阳 扬州莱斯党支部副书记 60 3.0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4 严璐 技术专家(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5 郝建根 技术专家(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6 张俊 技术专家(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2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认购金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所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额 占比 属公司 27 江华 技术专家(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8 周诚 技术专家(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9 陈华 技术专家(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0 朱敏 技术专家(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1 周勇 技术专家(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2 丁毅 市场副总监(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3 王天雨 市场副总监(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4 许鹏 市场副总监(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5 钱金浩 市场副总监(二级) 50 2.5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合计 1,950 100.00% - - (三)董事会决议 2023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各参与人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 聘请的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 均在发行人任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四)限售期限 莱斯信息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保荐人子公司名称: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人的关系:保荐人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1,634,800 股 (四)获配金额:41,327,744.00 元 23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4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087.00 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5.00%,本次发 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5.2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48.44 倍(每股收益按 2022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39 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087.00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15.1412 万股, 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12.6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172.5088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 款认购 2,172.5088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99.35 万股,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389.8367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9.5133 万股。本次发行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的数量为 9.5133 万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2 元/股(按照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25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60 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 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3,319.3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6,979.59 万元。 容诚会计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66 号) (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6,339.77 万元。根据《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66 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 4,571.39 律师费用 339.62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 9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95.28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含印花税) 33.47 合计 6,339.77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6,979.59 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34,750 户。 26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 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3]230Z0341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 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 [2023]230Z1842 号)。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 2023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一)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 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 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所处行业长期发展前景良好, 行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 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184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六节 27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 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三)年初至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业绩情况说明 公司 2023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变动率 营业收入 48,000.00 至 58,000.00 45,697.27 5.04%-26.92% 净利润 -1,500.00 至-500.00 -1,673.70 10.38%-70.13% 归 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 净 -1,600.00 至-600.00 -2,032.41 21.28%-70.48% 利润 扣 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 归 属 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 净 -1,750.00 至-750.00 -2,159.75 18.97%-65.27% 利润 注:2023 年 1-6 月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2022 年 1-6 月数据已经会计师审计(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2]230Z3888 号)。 其中,2022 年 1-6 月和 2023 年 1-6 月主营业务预计收入按业务类型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业务名称 2023 年 1-6 月 占比 2022 年 1-6 月 占比 民用指挥信息系统 43,450.00-53,000.00 90.52%-91.38% 38,224.59 84.18% 其中: 民航空中交通 11,300.00-16,350.00 23.54%-28.19% 10,114.45 22.27% 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23,650.00-25,150.00 43.36%-49.27% 11,175.03 24.61% 城市治理 8,500.00-11,500.00 17.71%-19.83% 16,935.11 37.30% 企业级信息化及其 4,550.00-5,000.00 8.62%-9.48% 7,182.82 15.82% 他 100.00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48,000.00-58,000.00 100.00%-100.00% 45,407.41 % 注:2023 年 1-6 月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2022 年 1-6 月数据已经会计师审计(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2]230Z3888 号)。 2023 年 1-6 月预计营业收入高于 2022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主要系宏观经济形势 转好,公司业务逐步恢复正常,2023 年 1-6 月预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负,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季节性较为明显,且上半年先行投入设计、开发等环节所致。 28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3 年 1-6 月年主营业务预计收入分为民用指挥信息系统和企业级信息化及其他, 民用指挥信息系统业务收入占比较 2022 年同期上升,企业级信息化及其他业务收入占 比较 2022 年同期下降,主要系公司为提升核心业务质量、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放弃弱 电集成业务,企业级信息化及其他收入占比预计显著下降。 以上 2023 年 1-6 月年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9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 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莱斯信息 新一代智慧民航平台项目 320006677013003245687 南京城东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 莱斯信息 智慧交通管控平台项目 4301017729100344109 公司南京军管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信用大数据支撑和服务 3 莱斯信息 8110501013902257603 南京分行 平台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莱斯信息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0162220000004926 金融城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莱斯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 125903835910808 南京珠江路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3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 31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 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 具备《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 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010-6083 8814 传真 010-6083 6960 保荐代表人 陈泽、何洋 项目协办人 董凡 其他经办人员 徐文鲁、任彦昭、韩佳凌、张子欧、梅俊凯、南昭晗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泽,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工业与先进制造行业组高级副总 裁,陈泽先生具有7年投资银行业务工作经验,主持或参与埃斯顿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钢板材可转债、晶晨股份IPO、景嘉微非公开发行股票、安通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32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海海盛非公开发行股票、巴安水务非公开发行股票、北京君正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 配套融资、冠福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三五互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 套融资等项目。 何洋,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工业与先进 制造行业组执行总经理。何洋先生拥有12年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历,先后主持和参与 了电气风电科创板IPO、中电仪器混改暨科创板IPO、莱斯信息科创板IPO、华大九天 IPO、华东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首钢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置信电气重大资产重组、国 电南瑞重大资产重组(2013年和2017年)、东方电气(A+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迪 康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广船国际(A+H)重大资产重组、东软载波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新研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北方创业重大资产重组、新海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祥龙 电业重大资产重组、华域汽车重大资产重组、杰赛科技非公开发行、长安汽车非公开 发行、华中数控非公开发行、鄂武商A收购等项目。 33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 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间接持有的莱斯信息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 导致本公司所持莱斯信息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 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除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而需进行股权划转、转 让等导致本公司间接持有的莱斯信息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外,本公司于莱斯信息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中国 电科已间接持有的莱斯信息的股份,也不由莱斯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莱斯信息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莱斯信息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莱 斯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 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莱斯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则中国 电科间接持有莱斯信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若莱斯信息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莱斯信息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间接控制的莱斯信息 的股份。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莱斯信息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持有的莱斯信息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 本公司所持莱斯信息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 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34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除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而需进行股权划转、转 让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外,自莱斯信息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莱斯信 息的股份,也不由莱斯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莱斯信息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 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莱斯信息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若莱斯信息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莱斯信息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间接控制的莱斯信息 的股份。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莱斯信息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损失。” (3)公司股东中国建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莱斯信息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莱斯信息的股份,也不由莱斯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航天紫金基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5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5)公司股东中电基金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鉴于本合伙企业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日前十二个月内新取 得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上述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前述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新取得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或新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照该等 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公司股东汇鑫隆腾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鉴于本合伙企业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日前十二个月内新取 得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上述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前述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新取得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36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 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间接所持莱斯信息的股份。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 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间接所持莱斯信息的股份。 2、本单位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 条件: (1)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莱斯信息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减持公告:本单位减持莱斯信息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 37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中国建投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的有关承诺。 2.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 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 行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 年(36 个月)内有效。” 38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 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 务和责任。 3.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 年(36 个月)内有效。”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 和责任。 3.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 年(36 个月)内有效。”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附件“(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 诺”。 39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莱斯信息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莱斯信息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莱斯信息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 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方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4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 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 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公司将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完善公司治理,加 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可能被 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合 理合法使用募集资金。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 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期投 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 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 资者的回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 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 41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 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 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 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 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 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 分红,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2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 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 司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将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届 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43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 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经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44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 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十)公司年度盈利,经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经理 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因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 45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 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 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公司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 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 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承诺 公司董事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 润分配预案; 46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 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 其他有权部门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对要求回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 上述决定或认定之日起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与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孰高者确定(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 为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47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投资者道歉。 (2)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 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 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 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 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个别及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鉴于本公司间接持有莱斯信息股份,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莱斯信息股份,违 规减持莱斯信息股份所得归莱斯信息所有,同时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剩余莱斯信息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8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 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 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公司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 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 49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 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的其他期限)内,将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 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 5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5、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向莱斯信息等有关单位行使出资人权利,进 行国有股权管理。本公司自身不参与具体业务,与莱斯信息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二、莱斯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单位不 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莱斯信息主要经营业务(即:以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城市 道路交通管理和城市治理为主的民用指挥信息系统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的业务。 三、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单位获得的商业机会与莱斯信息主要经营业 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如莱斯信息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的,本公司将加 强内部协调与控制管理,避免出现因为同业竞争损害莱斯信息及其公众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 四、本承诺函在莱斯信息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莱斯信息的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有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莱斯信 息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公司将在合理时限内予以全额 赔偿。” 51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按照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布局,中电莱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电 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聚焦指挥控制为核心的信息系统主业,主要从事军民 用信息系统顶层设计及总体论证、系统研制生产、软件设计开发、专用设备与装备设 计制造集成业务,各下属单位均有着明晰的主营业务。其中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信息”)主要从事以民航空管指挥信息系统和城市治理指挥 信息系统为主的民用指挥信息系统业务。 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 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莱斯信息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莱斯信息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从事了对莱斯信息的业务构成竞争 的业务,本单位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转让 或终止该等业务。若莱斯信息提出受让请求,本单位将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 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莱斯 信息。 如果本单位或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莱斯信息产 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单位将立即通知莱斯信息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 会按照莱斯信息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莱斯信息。 本单位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莱斯信息正常 经营的行为。 若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承诺:在有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 公众道歉;由此所得净收益归莱斯信息所有,本单位将向莱斯信息董事会上缴该等收 益;给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单位将在合理 时限内赔偿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本单位未及时、全额赔偿莱斯信 息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莱斯信息有权扣减莱斯信息应向本单位支付的红利, 作为本单位对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的赔偿;本单位将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 52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投资股权或业务等。”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 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 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因违 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做出承 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 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53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鉴于本公司间接持有莱斯信息股份,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莱斯信息股份,违 规减持莱斯信息股份所得归莱斯信息所有,同时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剩余莱斯信息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公司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如有),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公司从公司所获分配的 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 一年度应向本公司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4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国建投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 度应向本公司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55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 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 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 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 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拥有控制 权的单位(以下合称为“莱斯信息”)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 交易事项,本公司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莱斯信息章程履行 审批程序,在莱斯信息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及/或本公司 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就该等交易与莱斯信息依法签订 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交易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公 56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不会要求或接受莱斯信息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莱斯信息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 制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莱斯信息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公司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单位规范、减少与莱斯信息 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单位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莱斯信息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莱斯信息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 的单位提供违规担保。 4、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莱斯信息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不会 向莱斯信息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承诺函在莱斯信息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莱斯信息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 续有效。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莱斯信息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科莱斯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目前和将来与莱斯信息之 间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本公司将促使上述交易按 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 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 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关联交易价格在国 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 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 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以维护莱斯信息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还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莱斯信 息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莱斯信息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 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7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自觉维护莱斯信息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给莱斯信息及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公司将在莱斯信息董事会及其他 股东通知的时限内赔偿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本公司未及时、全额 赔偿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莱斯信息有权扣减莱斯信息应向本公司支 付的红利,作为本公司对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的赔偿;本公司将配合莱斯信息消除及 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不再为莱斯 信息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3)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国建投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莱斯信息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莱斯信息确需与本公司或关联方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的,则本公司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公司 及关联方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 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莱斯 信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关联方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莱斯信息签订 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莱斯信息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 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自觉维护莱斯信息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给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 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公司将在莱斯信息董事会及其他股东通知的时限内赔偿莱 58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斯信息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本公司未及时、全额赔偿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 遭受的相关损失,莱斯信息有权扣减莱斯信息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红利,作为本公司对 莱斯信息及其他股东的赔偿;本公司将配合莱斯信息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 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不再为莱斯 信息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在本人为莱斯信息的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 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莱斯信息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 回避制度。本人及与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莱斯信息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 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莱 斯信息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莱斯信息谋求任何超出正常商业交易价格以外的利 益或收益,不损害莱斯信息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莱斯信息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3.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莱斯信息 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5)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补充承诺 为更好地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电科莱斯进一步承诺如下: “今后本单位及其他下属单位将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优 先支持莱斯信息在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业务领域除纯硬件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中的投 标行为,或优先支持发行人在前述项目中获取项目总包方地位。” 3、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披露的承诺如下: 59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其中各级自然人股东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前任及现任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 领导、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现役军人等身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务员法》《中国 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 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规定 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与发行人的股东之间 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不存在发行人股份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发行人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 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 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 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1)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6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5、其他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 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 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 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 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 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1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2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