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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06-06  

                                                    证券简称:智明达                    证券代码:68863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 7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 7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8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2
 (六)结论性意见 .................................................................................................. 12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咨询方式 ...................................................................................................... 14




                                                          I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
智明达、公司、上市公司       指
                                  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指
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
                                  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期                   指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
归属                         指
                                  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
归属条件                     指
                                  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
归属日                       指
                                  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
《公司章程》                 指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励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3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智明达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对智明达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智明
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
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
的有关资料制作。




                                     4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
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
得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5 日为授予日,合计向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106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15 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5748 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8.532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智明达本次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
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预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27日
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日公司总
股本50,498,32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股。鉴于公
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6月2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与授予数量将相应调整。故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价格
由34.50元/股调整为23.15元/股,授予数量由25.575万股调整为38.1068万股,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574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8.5320万股。
    除以上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
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7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智明达及其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
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6 月 5 日。
     2、授予数量:38.1068 万股(调整后),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51%。其
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574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8.5320 万股。
     3、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合计 84 人。
     4、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15 元/
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8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
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9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
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一个归属期                                                        50%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二个归属期                                                        50%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
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1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归属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
  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                  划授予日公
                                                      划授予权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权益数量                司股本总额
                                                      总数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江虎  中国       董事、总经理        2.6820      7.04         0.04
  2     龙波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4898      6.53         0.03
  3     秦音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董秘      0.7644      2.01         0.01
  4   陈云松 中国          副总经理          1.5332      4.02         0.02
  5   万崇刚 中国          副总经理          1.1488      3.01         0.02


                                      11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   李汝强 中国        中基层管理人员            0.9566            2.51           0.01
                    合计                           9.5748           25.13           0.13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授
                                  获授的限制性股
               职务                                  予权益总数的比     予日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例(%)        额的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中基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
                                     28.5320                74.87            0.38
            (78 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建议智明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
  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

                                          12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
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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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5、《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6、《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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