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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0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34.50 元/股调整为 23.15 元/股,授予数量由 25.575 万股
调整为 38.1068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574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8.5320 万股。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
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向符
合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106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15 元/股。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574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8.5320 万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