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3-06-0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本次拟授予的 84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
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向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38.1068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15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5748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28.5320万股。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