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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22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5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6 月 2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 108 号 T 区 1 栋 12 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普通股股东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1,040,82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1,040,82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14.6736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14.673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江虎先生担任会
议主持人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3 人,董事长王勇,独立董事李越冬、柴俊武、李
铃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邝启宇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秦音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11,023,465 99.8427 17,362 0.1573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丽雅、朱娅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