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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关于转让成都铭科思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2023-07-08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60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成都铭科思微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达”或“公司”)将
所持有的成都铭科思微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铭科思”)1,234.93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以每 1 元注册资本对价 6.72
元的价格转让给安徽交控招商信息新基建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交控招商新基建基金”)、合肥敦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合肥敦创”)、孙伟、黄敏、罗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还将持有铭科思 1,995.07 万元出资(占铭科思
注册资本的 20.6102%)。

          本次交易预计将增加投资收益约 2,045.13 万元。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过程及交易原因

    (一)投资铭科思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与李明、李智、铭科思微签署《投资协议》,以自
有现金方式出资 17,765 万元对铭科思微增资,取得 3,230 万元注册资本,即每 1
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 5.5 元。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

    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关联交易的议
案》,共青城智高合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由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资成立,为公司关联方)受让二十一世纪(北京)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持有的铭科思 1.63%股权(对应出资额 150 万元),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840 万元
(即每 1 元注册资本受让价格 5.6 元),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独
立董事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转让部分铭科思股权的原因

    公司增资铭科思后,双方发挥了良好的协同效应。铭科思立足于高速、高精
度 ADC 的设计开发,助力了公司产品的国产化开发,同时,在公司下游市场资
源及口碑的带动下,铭科思在收购后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2022 年实现营业收
入 3,403.93 万元,较 2021 年的 839.28 万元增长了 305.58%。

    随着铭科思收入规模呈现良好的增长态势,其在市场的认可度不断提升,相
应估值水平也进一步提升。

    作为一项投资,在投资项目铭科思估值增长,公司投资增值的基础上,公司
将所持股权进行部分转让,兑现部分投资收益,有利于公司降低投资成本,控制
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公司财
务报表将增加投资收益约 2,045.13 万元,有利于公司实现投资项目的增值,推动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安徽交控招商信息新基建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成立日期:2023-04-24

    (2)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方兴大道与西藏路交叉口高速时代广
场 C1 号楼(写字楼)14F

    (3)执行事务合伙人: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
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安徽交控招商信息新基建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

    2、合肥敦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成立日期:2018-11-21

    (2)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520 号皖通高速高科技产业园区 11
号研发楼 102 室

    (3)执行事务合伙人:代雷

    (4)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6)合肥敦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孙伟、黄敏、罗洁系铭科思原股东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铭科思现注册资本为 9,68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明,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
成华区崔家店路 75 号 2 栋 1 单元 25 层 2501-2505 号,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
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
及产品制造;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企业
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08 年 9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为本公司持有的铭科思 1,234.93 万元出资,标的股权不存
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
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三、交易价款及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为公司所持有的铭科思 1,234.93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1,234.93 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并参考可比交易案例,确定本次股权交易
价格总额为 8,298.72 万元,即每 1 元注册资本对价 6.72 元。本次股权转让的价
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
利益。

四、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在成都市共同签署:

    甲方(转让方):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77033177

    乙方(受让方):

    乙方 1:安徽交控招商信息新基建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交控招商新基建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QCG1Q36

      乙方 2:合肥敦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敦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96731Y

      乙方 3:孙伟

      乙方 4:黄敏

      乙方 5:罗洁

      (本协议中,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和乙方 5 合称“乙方”)

      (一)股权的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758.93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以下简
称“标的股权”)以每 1 元注册资本对价 6.72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1、乙方 2,
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416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以
每 1 元注册资本对价 6.72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3,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0 万元注
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以每 1 元注册资本对价 6.72 元的
价格转让给乙方 4,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以下简称
“标的股权”)以每 1 元注册资本对价 6.72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5,乙方同意受
让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对应股权转让价款
 转让方          受让方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万元)
 智明达    交控招商新基建基金      744.05           744.05                 5,000
 智明达         合肥敦创           14.88            14.88                   100
 智明达             孙伟           416.00            416               2,795.52
 智明达             黄敏           50.00            50.00                  336.00
 智明达             罗洁           10.00            10.00                  67.20
             合计                 1,234.93         1,234.93            8,298.72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万元)      (%)
 1               智明达                 货币        3,230       2,055.46      33.3678
    2                  李明                    货币       1,717           1,717.00     17.7376
         成都铭思众盈企业管理中心(有                                                  12.3967
    3                                          货币       1,200           1,200.00
         限合伙)(以下简称“铭思众盈”)
    4                  李智                    货币        900            900.00        9.2975

    5                  黄敏                    货币        560            560.00        5.7851

    6                  孙伟                    货币        520            520.00        5.3719
         成都铭思精创企业管理中心(有                                                   4.6488
    7                                          货币        450              0.00
         限合伙)(以下简称“铭思精创”)
         丽水融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8                                          货币        370            370.00
         限合伙)(以下简称“丽水融康”)                                               3.8223
         成都铭思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                                                   3.6157
    9                                          货币        350            272.65
         限合伙)(以下简称“铭思和创”)
           共青城智高合远投资合伙企业
    10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高       实物、货币1    150            150.00        1.5496
                   合远”)
           深圳市成电致远电子信息企业
    11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电          货币        133            133.00        1.3740
                   致远”)
    12                 罗洁                    货币        100            100.00        1.0331

                          合计                            9,680           7,978.11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万元)                 (%)
    1        智明达             货币          1,995.07           1,995.07            20.6102
    2         李明              货币            1,717            1,717.00            17.7376
    3       铭思众盈            货币            1,200            1,200.00            12.3967
          交控招商新基
    4                           货币           744.05             744.05              7.6865
            建基金
    5         李智              货币            900               900.00              9.2975
    6         黄敏              货币            610               610.00              6.3016
    7         孙伟              货币            936                936                9.6694
    8       铭思精创            货币            450                0.00               4.6488
    9       丽水融康            货币            370               370.00              3.8223
    10      铭思和创            货币            350               272.65              3.6157



1
  共青城智高合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方式“实物、货币”系因 2022
年受让原股东二十一世纪(北京)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目标公司出资中存在部分实物出资,该次转让双
方以货币作为对价支付方式,下文同。
 11      智高合远        实物、货币     150          150.00     1.5496
 12      成电致远          货币         133          133.00     1.3740
 13        罗洁            货币         110          110.00     1.1364
 14      合肥敦创          货币         14.88         14.88     0.1537
                  合计                  9,680        9,152.65   100.00

      (二)转让款的支付

      1、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
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的 10 内(含当日),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和乙
方 5 分别以电汇方式向甲方如下收款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500 万元、50 万元、
1,397.76 万元、168 万元和 33.6 万元。

      2、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约定将首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
之日,即取得标的股权的权属及所有权益,包括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实收资本、资
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全部所有者权益。

      3、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自目标公司办理完毕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的 10 日内(含当日),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和乙方 5 分别以电汇方式向甲方上述收款账户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2,500 万
元、50 万元、1,397.76 万元、168 万元和 33.6 万元。

      4、股权转让价款到达甲方收款账户的第 2 个工作日,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股权转让价款已到账。

      5、为免疑义,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上述约定支付股权转让
价款的,不影响除该乙方以外的其他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按照本协议享有标
的股权的权属及所有权益等的权利。

      (三)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其他安排

      1、在本协议签订后的 10 日内,甲方与丙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就该三方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签署补充协议,就下述条款作出如下变更
或终止约定(在该《投资协议》项下,“甲方”为智明达,“乙方”或“标的公
司”为铭科思,“丙方”为李智、李明;本协议的乙方 1、乙方 2 在修订后的《投
资协议》中称为“招商致远”):
条款                              变更后《投资协议》的条款内容
               8.1 标的股权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应设由 3 名或 5 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其
               中由丙方委派 2 名(董事会 3 个席位时)或 3 名(董事会 5 个席位时)董
               事,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仅有权委派 1 名董事。
               补充约定终止《投资协议》第 8.2 条:标的股权交割日后,为有助于标的
               公司的持续规范运作,为未来进一步合作创造合规条件,各方同意,甲方
               委派 1 名财务主管、1 名研发主管,协助标的公司财务、研发的持续规范运
               作。
               补充约定终止《投资协议》第 8.3 条:标的股权交割日后,标的公司非经
               营性财务支出单笔超过 100 万元或单笔超过 500 万元的经营性财务支出需
               经甲方委派的董事事先同意,未经甲方委派董事同意的该等支出对标的公
               司和/或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补充约定:原《投资协议》第 8.4 条的的部分内容变更为:标的公司的以
               下事项须经其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方可生效并相应修改标的公司章程:
               “(1)标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第八条         资产 30%的事项”、“(2)任何对外担保事项”、“(3)标的公司新的
本次投资后标   对外股权投资事项”.
的公司治理     除上述变更内容以外,原《投资协议》第 8.4 条中的其他内容终止,具体
               终止条款如下:标的股权交割日后,标的公司的以下事项须经甲方或甲方
               委派董事的同意方可执行:
               (1)标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对标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对标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4)修改标的公司章程;
               (6)按双方约定的 12.4 条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充分征求甲方委派董
               事意见的基础上,以标的公司董事长的意见为准执行;
               (8)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流片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9)对标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在充分征求甲方委派董事意见的基础上,
               以标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为准;
               (10)标的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融资累计达到 500 万元以后的任何融资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已存在的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
               支行 400 万元贷款不计入前述 500 万元的额度)。
               11.2 优先认购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丙方负责确保甲方在同等条
               件下对全部或部分新增注册资本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含丙方,不含招商
               致远)的优先认购权,甲方与招商致远按照届时在标的公司的相对持股比
               例同等享有优先认购权。
               11.3 优先受让权。标的公司原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丙方负责确保甲方在
第十一条甲方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含丙方,不含招商致远)的优先受让权,
权利
               甲方与招商致远按照届时在标的公司的相对持股比例同等享有优先受让
               权。
               11.5 共同出售权。在不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丙方拟转让其所持
               标的公司股权时,则甲方、招商致远有权与丙方以相同的价格、条款和条
               件向意向受让方等比例地出售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且丙方有义务促使意向
               受让方购买甲方、招商致远拟出售的股权。
               如甲方认为丙方对外转让股权会导致标的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则甲方有权与丙方以相同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向意向受让方优先于其他股
               东(含丙方,不含招商致远)出售所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且丙方有义务
               促使意向受让方购买甲方拟出售的股权。若丙方未能促使意向受让方购买
               甲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则丙方应以相同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所
               持标的公司的股权。甲方与招商致远按照届时在标的公司的相对持股比例
               同等享有优先出售权。
               补充约定终止《投资协议》第 11.6 条:平等待遇。如标的公司给予任何新
               引入的股东或与甲方同时进行工商变更的其他股东优于甲方的权利或条
               件,则甲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和条件。

                   补充约定终止《投资协议》第 12.2 条:各方一致同意,当标的公司达
               到 2022 年或 2023 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因标的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后,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额)为正时(经双方同意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为准),甲方有权于 2023 或 2024 年内向标的公司和丙方发出收
               购标的公司控股权(即 16%)的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和丙方收到该书面通
               知后,有义务全面配合并有责任保证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亦配合(包括促使
               丙方控制的持股平台股东及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促成在合理
               期限内(4 个月)标的公司股东转让存量股权或标的公司增资等方式使甲方
   第十二条
               获得通知中对应的股权;届时甲方收购控股权(即 16%)的价格根据双方

   后续交易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各方同意资本市场排名前五中任

安排           一)对标的公司的股权评估值(根据丙方(及届时的承诺方)做出的业绩
               承诺金额所进行的盈利预测,作为标的公司股权评估值的依据)且不超过
               10 元/每份出资额确定;届时甲方收购剩余股权(超过 51%的部分)的价格
               各方再行协商。



                   补充约定终止《投资协议》第 12.3 条:各方同意,未来甲方收购标的
               公司剩余股权或控股权时,丙方对收购时点标的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水平
               做出承诺,具体承诺补偿计算方式按照证监会相关问答(政策)中列示的
               方式确定。



       2、甲方保证,甲方收到所有受让方第一期对价款(即总对价的 50%)后 10
日内向目标公司支付第三期增资款 6,460 万元的 50%,甲方收到所有受让方第二
期对价款(即总对价的 50%)后 10 日内向目标公司支付第三期增资款 6,460 万
元剩余的 50%。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终止或解除均应经各方事先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生
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部分条款的变更、终止、解除或被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
款的有效性。

    4、本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各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
偿金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
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即构成违约。

    2、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
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不得视为其对
其它权利或者剩余部分权利的放弃,且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
权利。

    3、违约方应对履约方由于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责
任、诉讼及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举证、鉴定产
生的费用)和开支(本协议中合称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向该履约
方支付的款项金额,除赔偿损失外,还应足以使该履约方免受因该违约而造成的
公司股权价值减少所带来的伤害,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除上述规定外,如本协议中的任何一
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该方迟延履约所对应的标的股权转让
价款金额之万分之三向被违约方额外支付违约金。

五、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兑现部分投资收益,有利于降低投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实现投资项目的增值,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交易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