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1-1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5 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 ........................... 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4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9 十八、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运用 .............................................. 2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1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1 二十二、结论意见 ............................................................ 21 4-1-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O2023CD(法)字第 07107-1-1 号 致: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智明达”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合称“前期法律文件”)。 鉴于: 发行人将本次发行申报财务资料的基准日由 2023 年 3 月 31 日更新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即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以下简称“报告期”)。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核查期间”)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对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内 容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 4-1-3 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内容继续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 人内部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 法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向发 行人查证,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4-1-4 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所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等符合 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上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 《限售股份数据表》、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 10 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质押或冻结的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性质 股份数量 (%) (股) 股份数量(股) (股) 王勇 境内自然人 29.47 22,176,787 22,176,787 0 杜柯呈 境内自然人 13.30 10,008,712 0 0 成都智为企业管理合伙 其他 6.68 5,028,750 5,028,750 0 企业(有限合伙) 4-1-5 张跃 境内自然人 4.21 3,168,112 3,168,112 0 四川海特航空创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其他 2.49 1,872,185 0 0 伙) 和子丹 境内自然人 1.81 1,364,145 0 0 嘉合基金-张世丽-嘉 合基金安亚旭升 7 号单 其他 1.75 1,317,607 0 0 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城久嘉创新成 其他 1.73 1,300,000 0 0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远见价值混合 其他 1.27 954,942 0 0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仪晓辉 境内自然人 1.13 851,684 0 0 合计 63.84 48,042,924 30,373,649 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仍为王勇、杜柯呈及成都智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王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勇和张跃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 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因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而须回购注销的 9.574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本次注销登记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由 7,533.8245 万 股 减 至 7,524.2497 万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7,533.8245 万 元 减 至 7,524.2497 万元。 4-1-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 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仍然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营业务为面向国家重点领域客户,提供定制化嵌入式计算机产品和解决方案,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化。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发行人为永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其解散或终止的情形。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 4-1-7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财会[2006]3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王勇,实际控制人为王 勇及张跃(《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披 露的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未发生变化)。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实际控制人王勇、张跃外,其他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 2 名,分别为:杜柯呈,其持股比例为 13.3%;成 都智为,其持股比例为 6.68%(《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主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披露的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成都智为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 勇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共青城智高合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披露的该主体的基本情况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1 家参股公司,即铭科思。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铭科思 20.6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95.07 万元)。 4-1-8 (5)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6)上述(1)(2)(5)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前述人士均属于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7)发行人上述(1)(2)(5)(6)项所述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上述(1)(2)(5)(6)项所述人士(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该等关联 方中,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外(即南京元柯科技有限公司),未新 增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方。 (8)其他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自然人,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该等关联方中,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 工作报告》披露的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外(即成都九合芯科技有限 公司),未新增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方。 2、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6 月期间, 4-1-9 发行人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 月-6 月(元) 铭科思 采购模拟转换芯片 1,226,100.00 (2)接受关联方担保 a)接受关联方为发行人授信、借款提供的担保 最高担保之主债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担保类型 务余额(万元) 2023 年 1-6 月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 6,500.00 王勇、张跃 保证 司金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发行人 2,000.00 王勇、张跃 保证 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 b)接受关联方为发行人因借款委托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保证之主债 贷款人 保证人 反担保方 担保类型 务余额 2023 年 1-6 月 / (3)对关联方进行股权激励 a)回购关联自然人股票 因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中设定 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回购注销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合 计 9.5748 万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完成注销登记。回购注销涉及的 6 名激励对象中,江虎、龙波、陈云松、 4-1-10 万崇刚、秦音为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关联交易,此次回购关联 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合计 8.6182 万股,回购价格为 23.0028 元/股。 b)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 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 2023 年激励计划中,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获得股权激励的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类型 (万股) 1 江虎 董事、总经理 2.6820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 龙波 副总经理 2.4898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 陈云松 副总经理 1.5332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 万崇刚 副总经理 1.1488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 秦音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0.7644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 廖文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 0.152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 陈誉峰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 0.3844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3年1-6月(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508,775.12 (5)其他 2023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行 人拟以自有资金 1,000 万元出资参与投资成都春垒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董 4-1-11 事长王勇拟作为资金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王勇为 公司关联方,本次投资系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签订了相关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工商登记、 基金备案正在办理中,公司尚未缴纳出资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 易已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 关联化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之“(一)关联交易”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张 跃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该承诺仍继续有效。 (二)同业竞争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 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之“(二)同业竞争”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 张跃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该承诺仍继续有效。 (三)发行人对关联交易事项和就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 施进行了充分披露,该等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 4-1-12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 变更。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无新 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作品著作权及域名。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 取得软件著作权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 取得 权利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号 日期 方式 范围 ZMD/RK3568 软著登字第 原始 全部 1 CPU 通用平台 2023SR0510575 2023.5.4 未发表 11097746 号 取得 权利 软件 V1.0 ZMD/JW1371 软著登字第 原始 全部 2 CPU 通用平台 2023SR0510612 2023.5.4 未发表 11097783 号 取得 权利 软件 V1.0 (三)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租赁房 产共计 7 处,《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租赁 房屋”披露的第 6 项房产已未租赁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其他 6 处租 赁房产情况未发生变更。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新增租赁房屋 1 处,具体情况 如下: 序 建筑面积 租金情况(元 用 出租方 租赁地址 2 租赁期限 号 (m ) /月) 途 2023.05.20 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东 宿 1 高蕾 237 6,800 至 侧 6 幢 12902 室 舍 2026.05.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租赁的上述房产为出租方与第三方共有,出租 方未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但鉴于该承租房屋为发行人用作员工宿 舍,周边同类房屋数量多,可替代性强,如因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租导致发行 4-1-13 人无法续租的,发行人可另行寻找租赁其他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及张跃出具了书面承诺, 若因租赁物业欠缺共有人同意出租文件问题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使用,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及时落实租赁房源并承担重新租赁替代房源及搬迁过程 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相应损失,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租赁的房产欠缺共有人同意出租文件 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租赁的上述房产未经过租赁备案登记,本所律 师经核查后认为,未经过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造成不利 影响。 (四)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1 家参股公司铭科思,铭科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一)/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或使用权的取得和拥有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融资与担保合同 (1)授信、融资与对应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共计 2 份,具体情况如下: 4-1-14 授信额 序 担保 授信人 合同编号 度(万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编号 号 人 元) 招商银行股份 2023.5.18- 1 有限公司成都 128XY2023001682 10,000 / / 2024.5.17 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 公授信字第 公高保字 2023.1.10- 2 股份有限公司 ZH2300000003118 10,000 王勇 DB2300000001566 2024.1.9 成都分行 号 号 (2)借款与对应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共计 2 份,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约定 贷款余 序 签署日 合同 担保情 合同当事人 贷款总额 额(万 贷款期限 号 期 名称 况 (万元) 元) 借款人:发行人 流动 贷款人:中国工 王勇、 自首次提 资金 1 2023.4.18 商银行股份有限 2,000 2,000 张跃保 款日起算 借款 公司成都东大支 证 36 个月 合同 行 借款人:发行人 王勇、 借款 贷款人:成都银 2022.2.28- 2 2022.2.28 10,000 6,500 张跃保 合同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2.27 证 金河支行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3、业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前十大业务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前十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签署日期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 号 4-1-15 1 2023.6.21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B11 单位 4928 万元 2 2023.6.29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D1 单位 2934.8 万元 3 2023.6.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A5 单位 2832.5 万元 4 2023.6.21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B11 单位 2240 万元 5 2023.6.29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E2 单位 780 万元 6 2023.3.16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B1 单位 725.7 万元 7 2023.6.12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A5 单位 495 万元 8 2023.6.1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A1 单位 444.78 万元 9 2023.3.22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A1 单位 414.8 万元 10 2023.6.1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A1 单位 389.76 万元 (2)采购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前十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签署日期 供应商名称 合同金额 1 2022.3.17 北京航天宏锋科技有限公司 2327.5 万元 2 2022.9.4 AA 单位 1612.9135 万元 3 2022.12.27 AA 单位 1563.3219 万元 4 2022.4.27 AA 单位 1338.834 万元 5 2022.4.21 北京航天宏锋科技有限公司 906.94 万元 6 2022.7.12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A23 单位 725.255 万元 7 2023.6.20 AA 单位 711.271 万元 8 2021.7.8 深圳星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84.9555 万元 4-1-16 9 2023.6.12 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 534.24 万元 10 2022.1.2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A23 单位 404.814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 障碍。 (二)根据各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安 全生产、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新增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 机构,公司治理制度的内容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 定、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 4-1-17 行人报告期内所涉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工商档案、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 相关公告及发行人的说明,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款项支付凭证及依据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补贴单位/付 补贴金额 补贴项目 依据文件 号 款单位 (元) 2023 年 4-6 月 中国国家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 即征即退增 1 库成都市中 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3,385,481.26 值税 心支库 [2011]100 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成都市青羊 金融互动奖 2021 年度四川省首发上市企业补贴资 2 区新经济和 1,000,000.00 补 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产融 科技局 [2022]124 号) 《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科技金融资 成都生产力 3 关于申报 2020 年工业经济稳增长 16,200.00 助 促进中心 正向激励资金的通知》 4-1-18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 2023 年 成都生产力 4 高企奖补 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奖补项目资金有 50,000.00 促进中心 关事宜的通知》 成都市青羊 《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 工业企业稳 区人民政府 转移支付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5 增长奖励资 200,000.00 文家街道办 司等 7 家企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的函》 金 事处 (成青新科函[2023]14 号) 成都市青羊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知识产权奖 6 区市场监督 组织开展 2023 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激励 170,000.00 励资金 管理局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青羊 《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 扩大占比奖 区人民政府 转移支付成都 XX 有限公司等 2 家企业 7 1,000,000.00 励资金 文家街道办 2022 年度扩大占比奖励资金的函》 事处 (成青新科函[2023]28 号) 成都市青羊 《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 高增长奖励 区人民政府 转移支付成都 XX 有限公司等 3 家企业 8 100,000.00 资金 文家街道办 2022 年度高增长奖励资金的函》(成 事处 青新科函[2023]34 号) 《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 成都市青羊 专精特新小 转移支付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区人民政府 9 巨人奖励资 司等 5 家企业 2022 年度专精特新“小 500,000.00 文家街道办 金 巨人”企业奖励资金的函》(成青新 事处 科函[2023]20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获得的主要政府补助取得了政府相 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此类批复依据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真实、有效。 (三)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其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 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 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发 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主管环保部门网站,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4-1-19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文件、发行人所在地质量技 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主管质量技术监 督管理部门网站,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补充 核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十八、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及说明,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仍用于“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投资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3BJAG1F0409),对发行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了鉴证意见,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经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4,287.15 万元,其中:2021 年 4- 12 月直接投资募集资金项目 21,056.91 万元;2022 年度直接投资募集资金项目 3,186.43 万元;2023 年 1-6 月直接投资募集资金项目 43.81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 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前期法律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4-1-2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二)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提供的说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 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不得发行证券的任何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4-1-2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彭丽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娅玲 年 月 日 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