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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4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将
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综合考
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编制合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的长远目标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
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项目的背景、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内容
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