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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023-11-16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2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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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第二轮问询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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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 39,357.46 万元,系在前次 IPO 募投项目
 “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计划投资规模 26,982.92 万元基础上追
 加软硬件设备投资 12,374.54 万元升级而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比例 62.14%;
(2)本次募投“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投资建设项目”在补足前次
 IPO 募集资金投入后尚未满足的建设和设备需求外,扩充投资用
 于购置更多、更先进的设备以进一步提高新建生产线的生产能力
 及智能化、数字化水平,投资内容不存在重合,产能规划具有合
 理性;(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前次募投项目资
 金来源为 IPO 募集资金和自筹资金,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募集资
 金是自筹解决资金缺口的一种方式;(4)研发中心现有软硬件
 设备的数量、质量和状况已无法满足公司未来 3-5 年研发工作开
 展的需求;本次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是在前次 IPO
 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2022 年 10 月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研发中心大楼的情况下,对研发中心
 软硬件设备设施的补充和升级,不存在再次申请融资投向前次募
 投项目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本次与前次募投项目的软硬件设
 备差异,量化说明“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投资建设项目”对提高
 公司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及智能化、数字化水平的具体体现;(2)
 结合前后两个扩能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投产及达产安排等,说
 明前后两个募投项目是否能有效区分,本次再融资和 IPO 招股说
 明书关于效益测算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IPO 信息披露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属于重复建设;(3)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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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规划具有合理性的依据是否充分,并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
展,说明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进行融资
建设并扩大投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4)认定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投向前次募投项目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披露信
息不存在差异,亦不构成违反承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
关监管指引规定;(5)结合现有、IPO 及本次再融资拟购置的
软硬件设备设施数量、构成、用途,公司技术及人员储备情况等,
量化说明公司的研发工作安排、后续拟形成的研发成果与产品、
产业化进度、与在研项目的匹配情况;(6)结合(5)中事项,
说明本次再融资申请投向原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
性,是否实际为投向前次募投项目、实质为前次募投项目的重复
投资建设。
    请发行人律师对(4)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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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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