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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12-13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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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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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
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扰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保证。

       第十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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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
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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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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