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21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2023 年
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议
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规定。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
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及全资二级子公司信源智能装备
(广州)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
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信源智能装备(广州)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
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及全资二级子公司信源智能装
备(广州)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含各级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已制定
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含各级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加强公司风险管控
体系,保障相关人员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履职尽责,不会对公
司财务情况及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作为
被保险对象,属于利益相关方,在审议本事项时均回避表决。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启军、李颖琦、刘峰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