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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信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3-046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溪虹路 1009 号二楼会议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普通股股东人数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6,746,67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6,746,6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50.7270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0.727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和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中董事长张友志先
生无法履行主持人一职,因此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会秘书薛晖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其中薛晖、巨浩、张建明、徐君、独立董事
尹琳参加现场会议;张友志、沈洁、独立董事汪晓东、独立董事夏明以通讯方式
参加;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其中刘为俊、赵辉、陆春波参加现场会议;
边晖、彭潇以通讯方式参加;
3、 董事会秘书薛晖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56,746,67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56,746,67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审议通过;
2.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旭日、张理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