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锴威特 股票代码:68869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Convert Semiconductor CO., LTD.) (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湖科创园B2幢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2023 年 8 月 17 日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锴威特”、“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2023年3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的议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 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877号) 2023年8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 单独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上市前公司总股本为5,526.3158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 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12个月且自取得股份的工商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部 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644.588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3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公司所 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3年8月3 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5.68倍。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 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扣非 2022 年扣非 T-3 日股票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元/ 收盘价(元 盈率(扣非 盈率(扣非 股) 股) /股) 前) 后) 688270.SH 臻镭科技 0.70 0.67 53.75 76.29 80.57 688439.SH 振华风光 1.52 1.46 96.95 63.99 66.32 600460.SH 士兰微 0.74 0.45 30.45 40.97 68.31 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2 年扣非 2022 年扣非 T-3 日股票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元/ 收盘价(元 盈率(扣非 盈率(扣非 股) 股) /股) 前) 后) 605111.SH 新洁能 1.46 1.38 41.51 28.44 30.06 688261.SH 东微半导 3.01 2.84 129.89 43.09 45.75 600360.SH 华微电子 0.06 0.04 7.02 116.73 196.11 平均 - - - 61.59 81.19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 EPS=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36.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45.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9.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60.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本次发行价格40.8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摊薄后市盈率为60.6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所属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 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 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收入增长可持续性的风险 2022年二季度以来,受全球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以智能手机、PC、家电 为代表的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持续疲软,消费电子领域客户自身存在去库存压力。 公司功率器件主要面向消费电子领域,受此影响,2022年度公司平面MOSFET 销量和价格下降明显:销量方面,平面MOSFET中测后晶圆销售数量相比2021 年下降38.48%,平面MOSFET封装成品(剔除DN906型号后)的销售数量相比 2021年下降12.35%;价格方面,以2022年度平面MOSFET中测后晶圆五款主要 销售型号的平均销售单价为例,2022年各季度其平均销售单价分别环比下降 6.45%、11.09%、30.41%和2.06%,对发行人功率器件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截至 2023年3月23日,公司功率器件的在手订单为2,828.81万元,其中消费电子领域 占53.69%。若未来半导体行业景气度持续下滑导致市场需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下游客户抗周期波动能力不足或出现经营风险,或者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不 能保持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则会对公司产品售价、销量造成进 一步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客户订单执行延缓或出现违约、主要客户流失,从 而使公司面临收入增长可持续性的风险。 此外,公司功率IC业务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322.32万元、 5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69.49万元和5,692.38万元,规模相对较小;公司功率IC产品主要面向高可靠 领域,客户集中度较高,且该领域客户订单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年度预算和终 端需求等因素的影响。若未来客户订单延迟或取消、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 术发展趋势或下游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导致公司功率IC业务出 现新客户拓展不达预期、现有客户流失等情形,从而使公司面临收入增长可持 续性的风险。 (二)存货滞销及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012.06万元、6,694.00万元和 11,673.77万元,公司存货账面价值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及采购模式和产品销售 形态的变化有所增加;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79、2.57和1.33,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受到下游市场情况变动的影响,2022年二季度以来,受 全球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以智能手机、PC、家电为代表的消费电子市场需求 持续疲软,相关产业链整体呈现去库存压力。受此影响,发行人2022年末存货 订单覆盖率及期后结转/销售率较低,存货消化存在一定的压力。同时由于发行 人功率器件主要面向消费电子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呈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存 货减值风险有所上升。若未来消费电子领域需求端持续低迷或市场环境发生其 他不利变化、客户临时改变需求、竞争加剧或技术升级,或者公司不能有效拓 宽销售渠道、优化库存管理,导致产品滞销、周转天数延长、存货积压,公司 可能面临存货滞销及减值的风险,进而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的功率半导体行业正经历快速发展阶段,行业内厂商积极进行 市场拓展,市场竞争逐渐加剧。因发行人成立时间较短、规模尚小且部分类型 产品的研发起步时间较晚,存在一定的竞争劣势,具体表现在:第一,公司产 品 以 平 面 MOSFET 为 主 ,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88.39% 、 83.07% 和 56.99%,且报告期内收入集中于500V-650V电压段产品,报告期内公司超高压 平面MOSFET以及超结MOSFET、沟槽型MOSFET、FRMOS、SiC功率器件目 前销售收入较少,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程度存在差距;第二,发行人功率IC产 品主要面向高可靠应用领域,如未来高可靠领域内新进入者持续增加,该领域 市场竞争将可能加剧。前述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第三, 6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对手较多,既包括英飞凌、安森美等国际一流功率半导 体厂商,也包括华润微、士兰微等国内的知名功率半导体厂商。与前述竞争对 手相比,发行人相关产品的研发及市场推广起步时间较晚,在沟槽型MOSFET、 超结MOSFET、FRMOS、SiC 功率器件等其他类型MOSFET的产品丰富度、技 术积累和经营规模方面均与前述竞争对手存在一定差距。发行人需要持续投入 大量资金用于核心技术及新产品的研发,以缩小与竞争对手的差距并保持自身 竞争力。若公司不能正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 时推出新产品、不断优化产品性能与提高服务质量,则可能导致公司竞争能力 下降,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022年二季度以来,受全球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持续 疲软。公司主要产品平面MOSFET来自消费电子领域的收入占比较高,自2021 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平面MOSFET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35.63%和24.37%,呈 现持续下行态势。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行业技术的发展,若公司未能正确判 断市场需求变化、技术水平停滞不前、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或市场竞争格局 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导致公司产品售价和成本出现预期外的波动,公司产品毛 利率及盈利能力未来存在下降的风险。 (五)技术迭代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经营的产品包括功率器件和功率IC,两者均属于功率半导体。 功率半导体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不追求先进制程,产品生命周期长,较 数字芯片相比迭代速度更慢。从技术发展层面来看,一方面,下游客户的个性 化需求不断丰富,下游应用领域对产品技术参数的要求亦不断提升,如发行人 无法顺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在产品研发中紧跟下游客户应用需求的变动方向, 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被赶超或替代;另一方面,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产品以 平面MOSFET为主,在300V以下电压段和400V-1,000V电压段分别与沟槽型 MOSFET 和 超 结 MOSFET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竞 争 , 如 因 新 技 术 的 发 展 使 沟 槽 型 MOSFET 和 超 结 MOSFET 的 电 压 覆 盖 更 宽 且 相 关 量 产 工 艺 成 熟 , 则 平 面 MOSFET与两类MOSFET的市场竞争可能加剧,存在市场空间被挤压的风险。 前述风险将导致发行人竞争力减弱,给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7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512 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方 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 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 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91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锴威 特”,证券代码“688693”;本公司 A 股股本为 7,368.4211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1,644.5888 万股股票将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8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锴威特”,扩位简称:“锴威特” (四)股票代码:68869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3,684,211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 无老股转让。 8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421,053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445,88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7,238,323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921,052 股,其中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 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股票数量为 921,052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 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 本次获配股数为 921,05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5%。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 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 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 股票数量为 9,445,388 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054,113 股。 3、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发行人选择的具 9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30.09 亿元;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89.76 万元和 4,956.95 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23,538.19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满足在 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 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 民币 1 亿元。”。 1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Convert Semiconductor CO., LTD. (二)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5,526.3158 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罗寅 (四)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 年 1 月 22 日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日期:2019 年 7 月 30 日 (五)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 10 号沙洲湖科创园 B2 幢 01 室 (六)经营范围: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和系统模块的生产、设计、 测试、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软件设计、开发、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主营业务及所属行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功率半导体的设计、研发 和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 (八)邮政编码:215600 (九)电话号码:0512-58979950;传真号码:0512-58979950 (十)互联网网址:www.convertsemi.com (十一)电子信箱:zhengq@convertsemi.com (十二)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人:严泓 联系电话:0512-58979950 11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丁国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5.20%股份,同时丁 国华作为港晨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港晨芯间接控制公司 6.17%的表决权, 根据 2019 年 2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罗寅、港鹰实业、陈锴系丁国华的 一致行动人,罗寅直接持有公司 12.82%的股份,港鹰实业直接持有公司 7.58% 的股份,陈锴直接持有公司 5.43%的股份,因此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丁国华 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47.20%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其简历如下: 丁国华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211196310******。西安交通大学电子工程系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学士, 东南大学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1986 年 7 月至 1997 年 12 月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双极电路总厂五分厂工程师、技术组长、技术副 厂长等职,1998 年 1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集智达微电子(无锡)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无锡硅科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3 年 6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无锡硅动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经 理、副总经理等职,2003 年 6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无锡硅动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2015 年 9 月至今历任公司总裁、董事长。曾获港城最美创新创业人才、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无锡新 区软件企业优秀总经理、国家电子工业部(现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 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和江苏省教育厅联合颁发的全省高校 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先进个人等奖项或荣誉称号。曾任东南大学专业学位研 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现任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人才发展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 系图如下: 1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股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本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通过港晨芯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丁国华 董事长 1,119.8042 1,210.7142 21.91 - 月24日 90.9100万股 锁定36个月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通过港晨芯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2 罗寅 董事、总经理 944.5671 1,105.7971 20.01 - 月24日 161.2300万股 锁定36个月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通过港鹰实业持 自上市之日起 3 陈锴 董事 400.3350 567.9520 10.27 - 月24日 股167.6170万股 锁定36个月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通过甘化科工持 自上市之日起 4 司景喆 董事 - 0.4403 0.01 - 月24日 股0.4403万股 锁定12个月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通过邦盛聚源持 自上市之日起 5 姬磊 董事 - 0.3508 0.01 - 月24日 股0.3508万股 锁定12个月 董事、副总经理、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通过港晨芯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6 谭在超 - 90.9100 1.65 - 研发部总经理 月24日 90.9100万股 锁定12个月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7 秦舒 独立董事 - - - - - - 月24日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8 苏中一 独立董事 - - - - - - 月24日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9 朱光忠 独立董事 - - - - - - 月24日 监事会主席、职工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通过港晨芯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10 黄怀宙 - 1.0000 0.02 - 监事 月24日 1.0000万股 锁定12个月 1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前总股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本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11 戴明亮 监事 - - - - - 月24日 通过国经众明持 股 3.7811 万 股 ; 通过无锡国经铭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自上市之日起 12 孙新卫 监事 - 锐企业管理合伙 3.9215 0.07 - 月24日 锁定12个月 企业(有限合 伙 ) 持 股 0.1404 万股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13 严泓 董事会秘书 - - - - - - 月24日 2022年6月20日-2025年6 通过港晨芯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14 刘娟娟 财务总监 - 2.0000 0.04 - 月24日 2.0000万股 锁定12个月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股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 通过港晨芯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丁国华 董事长 1,119.8042 1,210.7142 21.91 - 90.9100万股 锁定36个月 通过港晨芯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2 罗寅 董事、总经理 944.5671 1,105.7971 20.01 - 161.2300万股 锁定36个月 3 谭在超 董事、副总经理、研 - 通过港晨芯持股 90.9100 1.65 - 自上市之日起 15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前总股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 发部总经理 90.9100万股 锁定12个月 通过港晨芯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4 张胜 IC研发总监 - 8.0000 0.14 - 8.0000万股 锁定12个月 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 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16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发行人于 2020 年设立港晨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后,港晨芯直接 持有公司 6.17%的股份。港晨芯的基本情况、出资人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港晨芯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港晨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22AW24X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丁国华 成立时间 2020年8月28日 住所 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湖科创园A1幢1231室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企业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主营业务的关系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港晨芯的出资人构成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1 丁国华 200.0000 20.00 普通合伙人 2 罗寅 354.7025 35.47 有限合伙人 3 谭在超 200.0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4 张辉 59.3994 5.94 有限合伙人 5 叶昆 54.9995 5.50 有限合伙人 6 张胜 17.5998 1.76 有限合伙人 7 张瑰艳 13.1999 1.32 有限合伙人 8 朱国夫 10.9999 1.10 有限合伙人 9 徐进 10.9999 1.10 有限合伙人 10 张丽莎 8.7999 0.88 有限合伙人 11 黄琦 7.6999 0.77 有限合伙人 12 李云涛 6.5999 0.66 有限合伙人 17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13 涂才根 6.5999 0.66 有限合伙人 14 邹望杰 4.3999 0.44 有限合伙人 15 刘娟娟 4.3999 0.44 有限合伙人 16 尹清秀 4.3999 0.44 有限合伙人 17 江海波 4.3999 0.44 有限合伙人 18 张海滨 4.3999 0.44 有限合伙人 19 邵新慧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0 冯洁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1 袁妤婷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2 黄怀宙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3 胥兰兰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4 史珺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5 陈朝勇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6 肖会明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7 盛康康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8 赵越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29 张超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30 钱文彬 2.2000 0.22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000 100.00 - 3、员工持股平台限售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 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二)发行人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港晨芯由丁国华、罗寅、谭在超于 2020 年 8 月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三人分别持有 20%、60%、20%的出资份额。其中,丁国华持有 的 20%合伙份额、谭在超持有的 20%合伙份额以及罗寅持有的 35%合伙份额为 其本人实际所有,罗寅持有的另外 25%的合伙份额拟用于员工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18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020 年 10 月,港晨芯对发行人增资 2020 年 10 月,港晨芯以 967.54 万元货币资金认购发行人 67.66 万股,成为 公司直接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同期外部投资者入股的公允价格,对港晨芯合伙 人形成股权激励。 2、2020 年 12 月,罗寅将其持有的港晨芯合伙份额授予 21 名员工用于股 权激励 为激励部分核心员工,2020 年 12 月,罗寅与叶昆等 21 名员工签署合伙份 额转让协议书,罗寅将其所持部分港晨芯的合伙份额转让予上述员工。本次股 权激励具体授予情况如下: 折合锴威特股 转让价格 序 被授 转让份额 份额比例 转让价款 份数量 (元/股) 号 予人 (万元) (%) (万元)① (万股)② ③=①/② 1 张辉 59.40 5.94 59.40 27.00 2.20 2 叶昆 55.00 5.50 55.00 25.00 2.20 3 朱国夫 11.00 1.10 11.00 5.00 2.20 4 张丽莎 8.80 0.88 8.80 4.00 2.20 5 张胜 8.80 0.88 8.80 4.00 2.20 6 徐进 6.60 0.66 6.60 3.00 2.20 7 黄琦 4.40 0.44 4.40 2.00 2.20 8 邹望杰 4.40 0.44 4.40 2.00 2.20 9 涂才根 4.40 0.44 4.40 2.00 2.20 10 张瑰艳 4.40 0.44 4.40 2.00 2.20 11 李云涛 4.40 0.44 4.40 2.00 2.20 12 江海波 2.20 0.22 2.20 1.00 2.20 13 尹清秀 2.20 0.22 2.20 1.00 2.20 14 刘娟娟 2.20 0.22 2.20 1.00 2.20 15 袁妤婷 2.20 0.22 2.20 1.00 2.20 16 胥兰兰 2.20 0.22 2.20 1.00 2.20 17 冯洁 2.20 0.22 2.20 1.00 2.20 18 张海滨 2.20 0.22 2.20 1.00 2.20 19 邵新慧 2.20 0.22 2.20 1.00 2.20 20 黄怀宙 2.20 0.22 2.20 1.00 2.20 19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折合锴威特股 转让价格 序 被授 转让份额 份额比例 转让价款 份数量 (元/股) 号 予人 (万元) (%) (万元)① (万股)② ③=①/② 21 史珺 2.20 0.22 2.20 1.00 2.20 合计 193.60 19.36 193.60 88.00 2.20 3、2021 年 12 月,罗寅将其持有的港晨芯合伙份额授予 16 名员工用于股 权激励 为激励部分核心员工,2021 年 12 月 25 日,罗寅与张胜等 16 名员工签署合 伙份额转让协议书,罗寅将其所持部分港晨芯的合伙份额转让予上述员工。本 次股权激励具体授予情况如下: 折合锴威特股 转让价格 序 被授 转让份额 份额比例 转让价款 份数量 (元/股) 号 予人 (万元) (%) (万元)① (万股)② ③=①/② 1 张胜 8.80 0.88 20.00 4.00 5.00 2 张瑰艳 8.80 0.88 20.00 4.00 5.00 3 徐进 4.40 0.44 10.00 2.00 5.00 4 黄琦 3.30 0.33 7.50 1.50 5.00 5 李云涛 2.20 0.22 5.00 1.00 5.00 6 江海波 2.20 0.22 5.00 1.00 5.00 7 尹清秀 2.20 0.22 5.00 1.00 5.00 8 刘娟娟 2.20 0.22 5.00 1.00 5.00 9 张海滨 2.20 0.22 5.00 1.00 5.00 10 涂才根 2.20 0.22 5.00 1.00 5.00 11 陈朝勇 2.20 0.22 5.00 1.00 5.00 12 肖会明 2.20 0.22 5.00 1.00 5.00 13 盛康康 2.20 0.22 5.00 1.00 5.00 14 赵越 2.20 0.22 5.00 1.00 5.00 15 张超 2.20 0.22 5.00 1.00 5.00 16 钱文彬 2.20 0.22 5.00 1.00 5.00 合计 51.70 5.17 117.50 23.50 5.00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完成后,港晨芯持股平台中用作激励的预留 25%合伙份 额剩余 47,024.53 元出资额(对应港晨芯出资比例为 0.47%,对应锴威特股份 21,375 股)不再继续授予,由有限合伙人罗寅实际持有。 2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股权激励实施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 响 公司的股权激励安排有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公 司的良性发展,整体而言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公司在实施前述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股份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外部投资者入 股的公允价格。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同期市场公 允价格采用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对公司增资时的公司估值进行计量。 港晨芯的全体合伙人签订了《苏州港晨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未约定被激励人员的 等待期及服务期,仅约定了所持公司股票在发行上市后的减持锁定期。根据 《合伙协议》的约定,被激励人员所持股份可以转让,并且在遵守《竞业禁止 协议》条款的前提下,对被激励人员因常规原因离职时所持份额转让与否及转 让价格亦无限制。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0 年和 2021 年 的股权激励产生的股权支付费用均一次性确认。 报告期内,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股权激励对于公司财 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股份支付费用 - 365.06 2,109.30 利润总额 6,602.92 4,859.16 -1,975.68 影响比例 - 7.51% / 上述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行的其他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 排,亦不存在其他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21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丁国华 1,119.8042 20.26 1,119.8042 15.20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甘化科工 1,055.5216 19.10 1,055.5216 14.32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罗寅 944.5671 17.09 944.5671 12.82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港鹰实业 558.7234 10.11 558.7234 7.5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港晨芯 454.5500 8.23 454.5500 6.1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陈锴 400.3350 7.24 400.3350 5.43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 新工邦盛 157.8947 2.86 157.8947 2.14 份的工商登记之日 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 禾望投资 157.8947 2.86 157.8947 2.14 份的工商登记之日 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大唐汇金 152.8400 2.77 152.8400 2.07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 招港共赢 123.9500 2.24 123.9500 1.68 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 邦盛聚泓 105.2632 1.91 105.2632 1.43 份的工商登记之日 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国经众明 62.0100 1.12 62.0100 0.84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 悦丰金创(SS) 52.6316 0.95 52.6316 0.71 份的工商登记之日 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 赵建光 52.6316 0.95 52.6316 0.71 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 彭玫 52.6316 0.95 52.6316 0.71 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金茂创投 38.2250 0.69 38.2250 0.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 陈涛 26.3158 0.48 26.3158 0.36 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 邦盛聚源 10.5263 0.19 10.5263 0.14 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 - 92.1052 1.25 公司 24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105.4113 1.43 6 个月 小计 5,526.3158 100.00 5,723.8323 77.68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1,644.5888 22.32 无 小计 - - 1,644.5888 22.32 - 合计 5,526.3158 100.00 7,368.4211 100.00 -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 份的情况。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丁国华 1,119.8042 15.20%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 甘化科工 1,055.5216 14.32%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 罗寅 944.5671 12.82%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 港鹰实业 558.7234 7.5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5 港晨芯 454.5500 6.1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陈锴 400.3350 5.43%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7 新工邦盛 157.8947 2.14%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份 的工商登记之日起锁 2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份 8 禾望投资 157.8947 2.14% 的工商登记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9 大唐汇金 152.8400 2.07%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0 招港共赢 123.9500 1.68% 12 个月且自取得股份 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5,126.0807 69.55%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842.1053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7,368.4211 万股。其中,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2.105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本次发行最 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2.105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相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创新”)跟投,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占本 投资者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类型 次发行数量的 名称 (万股) (元) 限 比例(%) 自上市 之日起 华泰创新投资有 保荐人相 1 92.1052 5.00 37,606,553.16 锁定 限公司 关子公司 24 个 月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 2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华泰创新本次跟投股数为 92.1052 万股,跟投金额 37,606,553.16 元,跟投 比例为 5.00%。 3、限售期安排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 后,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未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进行战略配售。 25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842.1053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 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0.8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60.69 倍。(以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 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99 倍。(以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842.1053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为 92.105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499,501 万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049.9501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700.050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694.4274 万股,放弃认 购数量为 5.6226 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 5.6226 万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 26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比例为 0.32%,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31%。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7 元/股。(以 2022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3.63 元/股。(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5,213.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733.27万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479.89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2023 年 8 月 14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大华验字[2023] 000479 号验资报告。 十、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6,066.63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80.00 律师费用 781.3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3.40 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 61.92 合计 8,733.27 注: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包含印花税。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6,479.89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0,396 户。 27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877号)。上 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 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至3月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 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 [2023]001211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 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 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 者注意。 公司2023年1-6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2023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 年度上半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及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目 2023.6.30 2022.12.31 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36,414.71 32,221.08 13.02% 流动负债(万元) 11,359.82 10,328.58 9.98% 总资产(万元) 48,385.54 44,413.35 8.9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3.77% 23.61% 上升 0.16 个百分点 28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目 2023.6.30 2022.12.31 期末增减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3.73% 23.51% 上升 0.22 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6,904.18 33,972.42 8.63%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6.68 6.15 8.63% 产(元/股) 注1: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注2:2022年财务报表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 施行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公司影响很小,例如,上表2022年末总资产相比前期披露的 2022年末的数据调增9.42万元。 2、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及指标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13,328.73 11,932.42 11.70% 营业利润(万元) 3,172.60 3,495.98 -9.25% 利润总额(万元) 3,172.60 3,495.86 -9.2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931.76 3,206.53 -8.57%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2,551.52 3,096.53 -17.60%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 0.58 -8.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46 0.56 -17.86%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27% 10.88% 下降 2.61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7.20% 10.51% 下降 3.31 个百分点 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3.84 -3,189.96 96.43%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02 -0.58 96.43% 净额(元/股) 注1: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注2:2022年1-6月财务报表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的施行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公司影响很小,例如,上表2022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比前期披露的2022年1-6月的数据调增1.53万元。 29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2023 年 1-6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8,385.54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 8.9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904.18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8.63%。 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328.7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70%;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31.7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57%,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51.5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7.60%。 2023年上半年公司的营业收入与2022年同期相比有一定幅度上涨,但利润水平 较2022年同期有所下降。一方面是受消费电子需求疲软的影响,公司2023年上 半年功率器件产品的销售单价及毛利率相比2022年同期有所下降,导致其毛利 额有所减少,而2022年上半年消费电子需求疲软刚开始显现,功率器件的销售 单价及毛利率尚未明显下降;另一方面是2023年上半年房产及扩产设备的折旧、 工资薪酬等费用相比2022年同期有所增加。 基于公司前期较早地布局了高可靠和工业控制应用领域,并且随着公司近 年在上述领域的不断开拓,2022年以来,公司功率IC和功率器件产品来自高可 靠和工业控制(含汽车前装和后装、新能源)应用领域的销售起量明显,上述 领域的客户数量明显增多。在高可靠领域,公司客户群已覆盖国内高可靠领域 电源龙头企业及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并获得众多高可靠领域客户的高度认可; 在工业控制领域,公司持续深挖工业储能、光伏逆变、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 工 业 电 源 等 细 分 应 用 领 域 的 产 品 需 求 , 超 高 压 平 面 MOSFET 、 高 压 超 结 MOSFET、SiC MOSFET等细分产品的产品研发及市场开拓取得良好成效。因此, 公司预计2023年度高可靠和工业控制领域的销售收入将持续提升。截至2023年3 月23日,公司产品类及项目类不含税在手订单为9,547.42万元,其中,来自高可 靠及工业控制应用领域的在手订单占比为83.83%,明显高于消费电子领域的占 比16.17%。高可靠及工业控制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相对较高,随着订 单的相关产品实现收入以及新订单的持续增加,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得到提升。 半导体作为现代科技的支柱型产业,伴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呈现出兼具成 长性和周期性;近20年来,全球半导体行业每隔4-5年经历一轮小周期,从历史 数据来看,半导体市场存在周期性波动,但中长期而言,行业发展整体仍呈现 上升趋势。从2019年的低谷到2022年开始的消费电子需求疲软,已间隔4年。因 3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公司消费电子领域的经营短期受到了行业周期的影响,但是预计未来该领 域的经营情况将得到改善。 2023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3.84万元,较上年同 期的-3,189.96万元有明显改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得到改善的主要 原因是公司加强对现金流的管理,2023年1-6月,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的现金相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同时,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出的 现金有所减少。 2023年1-6月,公司的经营状况总体良好,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 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1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已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 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 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512905680810818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 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8018288813307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75120122000667875 司苏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32250198623600003914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5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1102028129000182958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 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3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 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49、025-83387697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薛峰、牟晶 项目协办人:梁旭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华山、杜岩松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薛峰先生,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 资银行部,任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主持或参与的 IPO 项目包括:盟升电子科 创板 IPO 项目、沃特股份 IPO 项目、友邦吊顶 IPO 项目等;再融资项目包括: 甬金股份可转债项目、富瀚微可转债项目、沃特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华孚时 尚非公开发行项目、方大特钢可转债项目、众信旅游可转债项目等;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包括:新宙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哈 投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等。具有丰富的 IPO、 3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再融资及并购重组业务经验。 牟晶先生,硕士,保荐代表人,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任投资 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2004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保荐代表人主持 的项目包括:沃特股份 IPO 项目、乔治白 IPO 项目、华孚时尚非公开发行项目、 美年健康非公开发行项目、蒙草生态非公开发行项目、新希望非公开发行项目 等;主持或参与的其他项目包括:金安国纪、广日股份、TCL 集团、万科 A、 七匹狼、株冶集团等融资项目;申银万国证券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潍柴动 力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等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 IPO、再融资及并购重组业务 经验。 35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所有股东已分别出具了关于股份锁 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将 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 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 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 36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满 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 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 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7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罗寅 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将 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 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 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 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满 38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 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 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 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 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陈锴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9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将 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 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 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 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4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 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 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港晨芯、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人港鹰实业所作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企业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企业在锁定期满 后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或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41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 调整后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 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在本企业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企业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 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甘化科工所作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在本企业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企业在锁定期满 后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 4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或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企业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公司申报前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甘化科工一致行动 人彭玫所作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将 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 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4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公司申报前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招港共赢、陈涛、赵建光、邦盛聚源、 新工邦盛、邦盛聚泓、禾望投资、悦丰金创所作承诺 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 登记/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 行,或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谭在超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4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 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 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满 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 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5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的 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 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 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 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 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公司董事司景喆、姬磊所作承诺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 46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 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 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的 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 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发行人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 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 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7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公司监事黄怀宙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的 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 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发行人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 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 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48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公司监事孙新卫所作承诺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 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 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9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的 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 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发行人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 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 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娟娟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5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 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 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的 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 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1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胜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满 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 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核心技 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4、公司其他股东大唐汇金、国经众明、金茂创投所作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5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或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本公司、本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保护 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了《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或“本预案”),并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 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 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将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 5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且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 式。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 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 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 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 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 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 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将在董 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 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 续。 5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 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 (C)若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 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7)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 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若公司新聘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发行人 股票或其他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55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 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 告,并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及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 赞成票。增持发行人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 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 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并承 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3)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6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预案的执行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 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 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 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 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 对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7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所作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在收到该等书 面文书后 10 个交易日内或在该等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需要回购股份的,本公 司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向遭 受损失的投资者发出要约。回购价格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基准价格。投资者买入股票价 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8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所作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或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或本人将督促发行 人在收到该等书面文书后 10 个交易日内或在该等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启动赔偿 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需要回购股份的,本人 或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在制 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 购方案,并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发出要约。回购价格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基准价格。投 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59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作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或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或本人将督促发行 人在收到该等书面文书后 10 个交易日内或在该等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启动赔偿 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6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需要回购股份的,本人 将督促发行人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在制定股票 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 并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发出要约。回购价格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基准价格。投资者买入 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 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4、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陈锴、港鹰实业所作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61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 人将督促发行人在收到该等书面文书后 10 个交易日内或在该等文书规定的期限 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 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需要回购股份的,本企 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 购方案,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发出要约。回购价格为参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 基准价格。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 格。 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企业/ 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企 业/本人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企 业/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 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所作承诺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植德所作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7、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所作承诺 因本所为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8、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所作承诺 因中企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所作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并被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本公 司将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本公司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 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及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本公司将按照方案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 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回购价格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确定的基准价格。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 回购价格。 6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所作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且发行人和/或本人被作出责令 回购决定的,本人或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信息。 本人或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 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 易日内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本人或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按照方案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 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 约,回购价格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基准价格。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 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所作承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 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 分配利润的 3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6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且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 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 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 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的,应说明下列情况: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③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 65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 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9)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 的表决权通过。 (10)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 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66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30%;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67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所作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 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 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陈锴、港鹰实业所作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68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本人将对符合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所作承诺 公司将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完善 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 发展,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监督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 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 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 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 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69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制度,夯 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 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 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 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 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使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了公司上市后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 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所作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 规定时,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7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将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 规定时,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4、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陈锴、港鹰实业所作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71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 规定时,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 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所作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开发、生产、销售任何 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 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开发、生产、销售任何 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 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 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 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 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 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7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 承诺。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甘化科工、港晨芯、港鹰实业、 罗寅、陈锴、彭玫所作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开发、生 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开发、生 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 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 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 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 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 业竞争。 本企业/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 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 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 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八、关于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所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7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 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 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若因本公司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 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做 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公司将 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 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所作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或收益全 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 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 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作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或收益全 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 75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 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甘化科工、港晨芯、港鹰实业、 彭玫所作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或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从公司 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 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本人 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76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 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 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 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 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分别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稳定股 价措施承诺等相关承诺。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 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77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