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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研股份: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21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7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
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1531 号)(注册生效日为 2023 年 7 月 12 日),吉林省中研高分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 30,42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9.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额 902,257,200.00 元,扣除 102,543,821.47 元(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9,713,378.5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制度,
新设如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
司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超募资金                         581020100101166405
股份有限公司                       司长春分行


    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募集资金专
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管理以后续公告用途为准)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谢英成、朱元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