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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研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10-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
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对中研股份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 号),公司获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4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29.66 元,并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168 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
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雨凝、毕鑫
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
                                    1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
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
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金正新能源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
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逄锦香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期满后两年内

                                   2
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丽萍、高芳、李振芳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人在任职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
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上市,截止到 2023 年 10 月 26 日收市,公司股票
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9.66 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
期承诺的履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股)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通过金正新
          控股股东,实际
                                        能源间接持
 谢怀杰   控制人,核心技   36,928,382                  2026 年 9 月 20 日   2027 年 3 月 20 日
                                        股 3,167,308
          术人员
                                        股
                                         3
                                       通过金正新
 谢雨凝   实际控制人       1,629,579   能源间接持     2026 年 9 月 20 日   2027 年 3 月 20 日
                                       股 15,996 股
          实际控制人,核
  毕鑫                       30,550              0    2026 年 9 月 20 日   2027 年 3 月 20 日
          心技术人员
 金正新   实际控制人的一
                           3,199,300             0    2026 年 9 月 20 日   2027 年 3 月 20 日
   能源   致行动人
                                       通过金正新
          实际控制人的一
 逄锦香                    9,965,019   能源间接持     2026 年 9 月 20 日   2027 年 3 月 20 日
          致行动人
                                       股 15,996 股

 杨丽萍   董事,财务总监    760,700              0    2024 年 9 月 20 日   2025 年 3 月 20 日

          董事、董事会秘
  高芳                      184,736              0    2024 年 9 月 20 日   2025 年 3 月 20 日
          书
 李振芳   董事               32,350              0    2024 年 9 月 20 日   2025 年 3 月 20 日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
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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