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12-15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
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
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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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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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且涉及更正事项的
金额达到上述第(一)至(四)项对应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3)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4)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5)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
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6)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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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
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 1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
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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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 造成
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
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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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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